5月26日,记者从市生态环境局获悉,《宜昌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后,未按相关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最高可罚10万元。
根据《条例》,在建设工程、建(构)筑物装修以及拆除作业中,未按规定设置围挡的、采取喷淋洒水等措施的、清运投放建筑垃圾的、对堆置建筑垃圾采取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加工矿石、砂石等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未密闭进行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在贮存或者装卸矿石、矿渣、矿粉、石灰、水泥、混凝土、砂石等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过程中,未按规定密闭贮存或者设置严密围挡的、进行装卸作业的、处置废弃物料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未对裸露地面采取覆盖、绿化、铺装或者硬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