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国家发改委针对《铅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暂行办法》,我国将实行铅蓄电池回收目标责任制。目标到2025年底,铅蓄电池回收率达70%以上。
《暂行办法》同时明确,国家实行铅蓄电池全生命周期的统一编码标识制度、关键节点电子台账制度。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应在铅蓄电池产品显著位置标注符合国家统一编码标准的产品编码,确保每个铅蓄电池的唯一性管理。编码标识标准由市场监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铅蓄电池生产(进口)、销售、收集、贮存、资源化利用企业(含再生铅企业、大型铅冶炼企业等)应按要求建立台账,记录铅蓄电池的种类、数量、流向等信息。台账的标准样式和保存时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制定发布。
依照《暂行办法》,国家将建立“铅蓄电池全生命周期管理信息系统”。铅蓄电池生产(进口)、销售、收集、贮存、运输、资源化利用企业应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数据格式和文本样式,记录电子台账信息,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上传台账信息。
具体到回收、贮存、运输各环节,《暂行办法》指出,在合法经营、分类管理的同时,鼓励铅蓄电池生产企业依托电池销售渠道、售后服务网络、机动车维修网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等建立废铅蓄电池逆向回收网络体系。鼓励生产企业采用“以旧换新”、“销一收一”等方式提高回收率。专业回收企业、资源化利用企业等,可建立组织化、规范化的废铅蓄电池回收网络;与生产企业签订联合回收、委托回收协议的,其回收量按协议计入相关生产企业的回收量;未签订相关协议的,其回收量按产品生产编码自动计入相应生产企业的回收量。并鼓励铅蓄电池生产企业与销售企业、专业回收企业、资源化利用企业等加强合作,共建废铅蓄电池回收网络体系,提高回收网络运行效率。(记者姚金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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