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0日,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官网发布了《关于2020年煤矿安全监察执法重大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一)》。
其中榆林地区有4家煤矿被处罚要求停产,有陕西榆林常家梁胜利煤矿有限公司(30万吨/年)、陕西神木市三岔煤矿有限公司(产能30万吨/年)、神木县孙家岔镇朱概塔煤矿(90万吨/年)、陕煤集团神木柠条塔矿业有限公司(1800万吨/年)。 据榆林煤炭交易中心了解,现在胜利煤矿无煤管票,生产不销售;三岔煤矿已停产10天左右,暂未复产;朱概塔煤矿暂不生产;柠条塔煤矿现在正常生产,后期可能放假7天。
具体处罚事由如下:
1.陕西神木市三岔煤矿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矿井设计生产能力30万吨/年,2019年生产原煤68.6万吨,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设计生产能力110%。 处罚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四条第(一)项)。 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矿井停产整顿7天,对煤矿企业处罚款人民币玖拾肆万元整,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高彦军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
2.神木县孙家岔镇朱概塔煤矿 违法事实:矿井设计生产能力90万吨/年,2019年矿井生产原煤117.3万吨,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设计生产能力110%。 处罚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四条第(一)项)。 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矿井停产整顿7天,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伍拾伍万元整,对煤矿企业实际控制人高永峰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3.陕西榆林常家梁胜利煤矿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矿井开采容易自燃煤层,防灭火专项设计采取以黄泥灌浆为主、喷洒阻化剂为辅的综合防灭火措施。检查发现:矿井地面黄泥灌浆站注浆泵未与注浆管路连接,井下黄泥灌浆管路距30105综采工作面约500米,且30105综采工作面未安设阻化剂喷洒装置和束管监测系统,4月3日至20日30105综采工作面回采约17.5米。 处罚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六十条第四款、《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二条第(一)项、《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九)项。 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煤矿处五十六万元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四万元的罚款。
4.陕煤集团神木柠条塔矿业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矿井图纸作假、隐瞒S1222综采工作面。 处罚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十五项(《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第四项)。 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矿井停产整顿7日,对煤矿处200万元的罚款,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处15万元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产整顿7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对矿井处五十五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三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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