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局在于今年6月8日对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延安热电厂进行检查时,发现大唐延安热电厂将产生下的1000吨含脱硫废水的炉渣、脱硫石膏交由西安昌隆建材有限公司处置销售,现场未能提供西安昌隆建材有限公司处置协议与处置固废资质的环境违法行为。
由于上述违反了《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者交由第三方利用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第三方应当具备相应的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资质或者能力。企业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第三方利用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技术工艺进行核实确认,不得将固体废物交由不具备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资质或者能力的单位处理”。
6月10日,延安市生态环境局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延市环罚告[2020]BTQ035号)告知大唐延安热电厂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至6月13日未申请听证程序,也未进行陈述申辩。
随后,延安市生态环境局依据《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将固体废物交由不具备固体废物利用、资质或者能力的单位处理,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对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第三方共同承担环境污染治理责任。
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五类第五项规定的处罚幅度: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处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上违法行为建议处罚5万元整罚款,决定对大唐延安热电厂处罚款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