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联合下发《关于推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实施意见》。
有奖举报由市州生态环境部门统一受理、实施,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应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向社会公众提供举报电话、邮寄地址、电子信箱、微信等举报渠道;鼓励举报人依法实名举报,留下有效手机号码作为举报人唯一的联系方式,鼓励企业内部知情人员举报。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受理举报后,需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是否受理;调查工作原则上在60日内完成。
举报人要获得奖励,需达到一些要求,如明确指出环境违法主体,提供该主体的地址、时间和违法情形等有价值的线索材料;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或者举报内容比生态环境部门更为具体详实且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发挥了重要或关键性作用;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被依法处理。
各市州可结合本地实际,明确规定实施奖励的环境违法行为类型,设定不同档次的奖励标准。除物质奖励外,鼓励对举报人实施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等精神奖励。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需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提高举报奖励工作效率,确保奖金足额发放;鼓励探索使用电子支付等便捷方式发放奖金。
各市州要建立举报人黑名单制度。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恶意谎报或向被举报单位索要财物的,一经查实,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举报人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取消资格,收回奖励;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