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不断提升行政案件审理质量,经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发布《关于指定部分行政案件施行跨行政区域管辖的通知》,决定指定三类一审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域管辖,于10月8日起施行。以下三类行政案件10月8日前已经立案但尚未审结的,仍由原管辖法院继续审理。相关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不实行跨区域管辖,仍由原管辖法院受理。
以天津海关及各隶属海关为被告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天津海关原位于二中院辖区,海关行政案件一直由该院审理。2014年天津海关机关办公地点搬至一中院辖区,但其主要业务和分关仍在滨海新区、天津港、空港经济区等二中院辖区内,造成诉天津海关机关的案件由一中院受理,诉天津海关各分关的案件由二中院受理的情况。由于海关行政案件专业性强,二中院在长期审判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经验,更能适应审判工作的现实需要。
以市级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由和平区人民法院管辖,但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和因市级行政机关复议维持原行政行为作为共同被告的案件除外。由于我市的市级行政机关大多位于和平区,以市级行政机关为被告的案件主要由和平区法院受理。
环境保护行政案件由天津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环保行政案件为新类型案件,各基层法院审判经验均不丰富,且易受地方政府行政干预。因此,市高院决定在环保行政案件领域先行先试,将其交由铁路运输法院集中审理,二审上诉至市一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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