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生态环境厅驻赣东、赣南、赣西、赣北、赣中生态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近日全部挂牌成立,江西生态环境监察范围实现11个设区市全覆盖。为开展好生态环境监察工作,根据《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和省生态环境厅“三定”规定,江西实行生态环境监察专员制度。
江西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区域生态环境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明确配备1名正厅长级生态环境监察专员和5名副厅长级生态环境监察专员,每个专员办核定8名行政编制。
据了解,江西省生态环境厅驻赣东生态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派驻地点为上饶市,监察区域为景德镇市、鹰潭市、上饶市;驻赣南生态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派驻地点为赣州市,监察区域为赣州市;驻赣西生态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派驻地点为宜春市,监察区域为萍乡市、新余市和宜春市;驻赣北生态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派驻地点为南昌市,监察区域为南昌市、九江市及赣江新区;驻赣中生态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派驻地点为吉安市,监察区域为吉安市、抚州市。
根据授权,5个专员办分别对监察区域当地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推进落实情况,以及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解决情况、人民群众反映的生态环境问题立行立改情况和生态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办落实中央和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按照部署组织开展或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受理对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举报,经批准对问题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参与有关问题调查;根据生态环境监察情况,提出生态环境管理措施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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