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环境保护问题逐渐成为了社会大众关注的焦点之一,越来越多污染企业、个人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高昂的代价。明年,环境污染的代价将进一步提高。《民法典》第1232条、1234条、1235条进一步明确了环境污染的后果,加重了对坏境污染的惩罚。
7月13日,记者采访了株洲市芦淞区检察院民行科检察官助理刘寰宇,他对此进行解读。
【原文】《民法典》第1232条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民法典》第1234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民法典》第123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案例】株洲市芦淞区天元大桥南侧附近的沿江风光带竖有警示牌“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系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正下方的湘江沿岸有市民垂钓、游泳的现象,造成河饮用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源受到污染。
今年6月11日,芦淞区检察院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中发现这一线索。民行科干警前往现场进行调查。在充分调查取证后,经请示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和指定管辖,芦淞区检察院以市生态环境局未完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导致湘江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遭受污染,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处于受侵害状态为由,依法予以立案。
【解读】未来的法规会越来越严格
刘寰宇介绍,目前在办理公益诉讼时,主要依据的是侵权责任法,其中的相关法条只有4条。而污染企业、个人往往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环境修复费用以及评估鉴定费用。其中,赔偿责任为一般赔偿责任,即实际损失是多少,就赔偿多少。《民法典》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中,新增了3条全新的法条。
“新法条不但增加了案件的可操作性,而且还让案件更加有法可依。”刘寰宇介绍,因为在实际操作中,很多污染企业、个人本身并不具备修复环境的能力。所以,《民法典》第1234条规定,出现上述情形时,可以由检方指定第三方进行修复,而费用由污染企业、个人承担。同时,《民法典》第1235条对污染环境需要赔偿的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
“相信《民法典》第1232条,会对污染企业、个人有很大震慑作用。虽然民法典还未明确环境污染惩罚性赔偿的具体计算方法,但是参照现有法条中,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的惩罚性赔偿计算方法,是按照损失的3至10倍进行赔偿。”刘寰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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