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能源局7月27日发文称,对全省正常生产的“两类”矿井重新核定生产能力的结果进行公示。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科学确定灾害严重矿井生产能力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安委办〔2020〕28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科学确定灾害严重矿井生产能力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的通知》(晋安办发〔2020〕18号)和《关于印发〈科学确定“两类”灾害严重矿井开采强度评估和生产能力核定实施方案〉的通知》(晋能源煤技发〔2020〕231号),山西省能源局会同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山西煤监局完成了全省39座正常生产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冲击地压矿井开采强度评估和生产能力重新核定。
根据公示,此次“两类”矿井重新核定生产能力不含央企,39座煤矿均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原生产能力为8430万吨/年,评估后重新核定的生产能力为7980万吨/年,核减产能450万吨/年。
山西省能源局表示,公示时间为2020年7月27日-8月4日。
山西省正常生产的煤与瓦斯突出和冲击地压煤矿(不含央企)开采强度评估后重新核定生产能力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