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河北省自然资源厅了解到,除山区自流温泉外,河北省原则上不再新批准以抽采地热水方式开发利用地热的采矿权。除山区自流温泉和已有的地热采矿权外,河北省不再新批准地热水取水许可证。
抽取地热水,可能引发地面沉降,影响线性工程安全;排放地热尾水还污染地质环境。河北省将严格控制抽采地热水,在地热水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确定的禁采区内,禁止审批采矿许可证。在公布的地下水禁采区内,不予新办、补办和延续取水许可。
同时,鼓励取热不取水。鼓励采用深层地下换热方式开发利用地热,地质勘查专项资金可用于取热不取水技术研究。对不抽采地热水,通过深层地下换热方式开发利用地热的,不办理取水许可证,直接办理采矿许可证,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可再生能源税收和收取采暖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于平原区已有供暖用地热采矿许可证和取水许可证的,地热尾水必须全部回灌且回灌量不低于95%;不能按要求回灌的,不予办理采矿许可和取水许可延续手续;现有非法开采地热井,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人民政府关停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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