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7月29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并就修订内容进行说明。征求意见稿中,新增煤炭市场建设、价格机制等条款,推动现代煤炭市场体系的建立,优化和提升资源配置效率。同时,新增统筹煤炭产供储销体系建设,保障煤炭安全稳定供应。征求意见时间截止至8月29日。
现行《煤炭法》于1996年颁布实施,先后经过四次小幅修改,对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次征求意见稿共9章89条,包括总则、煤炭规划与煤矿建设、煤炭生产与煤矿安全、煤炭市场与煤炭经营、煤矿矿区保护、煤炭资源综合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责任、附则等。
对于修订煤炭法的总体考虑,国家发改委表示,一是坚持问题导向,完善煤炭法律制度。二是注重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三是做好与相关法律法规衔接,解决法律适用性问题。四是适应改革新形势,严控新设行政许可。
根据国家发改委的相关说明,征求意见稿主要从以下方面作出了规定:
一是巩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成果。2016年以来,煤炭行业实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取得显著成效,有效化解过剩产能、加快发展优质产能,实现了市场供需动态平衡。据此,新增优化煤炭产业结构,发展优质先进产能,淘汰落后产能,提高煤炭供给体系质量;实行煤矿新增产能与退出产能置换制度;提倡煤矿企业、运输企业、煤炭用户建立中长期合作关系等内容,进一步加强煤炭行业的宏观调控,提升行业发展的质量和成效。
二是完善煤炭市场体系制度建设。在本次修法中,新增煤炭市场建设、价格机制等条款,提出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层次分明、功能齐全、竞争有序的煤炭市场体系和多层次煤炭市场交易体系,以及由市场决定煤炭价格的机制;市场主体应该依法经营、公平竞争;优化煤炭进出口贸易等内容,以推动现代煤炭市场体系的建立,优化和提升资源配置效率。
三是统筹煤炭产供储销体系建设。煤炭是我国主体能源,属于大宗商品,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加强运行调节,可以减少周期性波动,稳定煤炭供应和价格。为此,新增统筹煤炭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加强监测预警和运行调节;鼓励签订煤炭中长期合同,引导合理生产、有序运输和均衡消费;建立健全产品、产能和矿产地有机结合的煤炭储备体系;推进煤运通道及其配套设施建设,提升煤炭运输保障水平等内容,以保障煤炭安全稳定供应。
四是强化规划和标准在行业治理中的作用。在规划方面,删除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矿产资源规划内容所涵盖煤炭资源勘查规划,删除长期未编制和实施的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并将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内容纳入已在编制实施中的煤炭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在标准方面,国家建立健全煤炭标准体系,加强产品质量标准化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要求煤炭企业贯彻执行,以规范安全生产与开发利用行为。
五是加强煤炭综合利用和生态保护。我国能源的特点是“富煤贫油少气”,煤炭仍是支撑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基础能源,必须要走清洁高效利用的绿色发展之路,做到资源综合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在综合利用上,鼓励煤层气(煤矿瓦斯)勘查开发利用,推动煤层气产业发展;综合开发利用煤系共伴生资源,科学利用关闭煤矿残存资源和地下空间,鼓励采用保水开采、充填开采等绿色开采技术,加强水资源利用。在生态保护上,提出煤炭资源开发的环保要求,建立矿区生态修复制度,国家统筹推进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加强煤炭集中使用管理,严控污染物排放等。
六是删除与时代发展不相符的条款。删除煤炭法中与当前形势和政策不相符的条款,比如,关于保障国有煤矿的健康发展,国家对乡镇煤矿采取扶持政策,国家制定优惠政策支持煤炭工业发展,国家鼓励和扶持煤矿企业发展多种经营等相关条款。删去具有计划经济时代色彩的表述。比如,关于煤炭矿务局是国有煤矿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实行矿务局长、矿长负责制等相关条款。此外,删除相关法律已作出明确规定的条款,比如,对煤炭产品掺杂、掺假和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的行为,《产品质量法》《安全生产法》已有明确罚则,所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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