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工信部发布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工信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修改后的政策已于今年7月1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1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2017年1月,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安全管理,工信部首次公布《准入管理规定》,明确新能源汽车定义和范围,完善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和产品准入条件,建立运行安全状态监测制度,完善监督检查措施,成为新能源车企产品上市销售必须符合的准入条件。
上述负责人表示,2017年发布的《准入管理规定》实施以来,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取得积极进展。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为更好适应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需要,进一步放宽准入门槛,激发市场活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需要对《准入规定》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北京商报记者了解到,此次修改的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其中新《准入管理规定》删除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有关“设计开发能力”的要求。值得注意的是,今年2月10日,工信部发布的“关于修改《准入管理规定》决定(征求意见稿)“中,原有的“设计开发能力”核心内容调整为 “技术保障能力”要求。本次通过的新《准入管理规定》中,“技术保障能力”相关要求被删除。这意味着,产品设计开发能力将不再作为审核新能源整车企的核心指标。工信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删除设计开发能力能够更好激发企业活力,降低企业准入门槛,因此删除第五条以及《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等附件中有关“设计开发能力”的相关内容。
“并不是完全放开准入,而是进一步推进市场化,开放前端市场。”汽车行业专家颜景辉对北京商报记者表示。
此外,新《准入管理规定》还删除此前有关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请准入的过渡期临时条款。过渡期临时条款主要适用于《准入规定》实施前已获得准入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要求其在2017年7月1日-2019年6月30日期间遵守有关过渡性规定,目前过渡期已经结束。
除上述两项删除外,新《准入管理规定》还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停止生产的时间由12个月调整为24个月。上述相关负责人认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生产企业连续两年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特别公示。《准入管理规定》关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特别公示的要求应与其保持一致。
“新《准入管理规定》是对新能源汽车发展与时俱进的调整措施。进一步放宽事前准入门槛,采取更加开放包容的监管手段,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将给车企和市场更多选择空间。”乘用车市场信息联席会秘书长崔东树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