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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30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北京市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将于2020年9月1日施行。
资源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种,对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发挥了积极作用。
《决定》充分体现国家《资源税法》总体思路,同时综合考虑北京市资源禀赋特点、开采利用实际情况、首都功能定位、企业实际承受能力等,按照法律授权,确定了北京市应税资源的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和减征免征具体办法等三项内容。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北京市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决定如下:
一、北京市应税资源的具体适用税率,依照《北京市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以下简称《税目税率表》)执行。《税目税率表》地热中的特殊行业指洗浴业、公共娱乐业。
二、对《资源税法》中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但在本决定所附《税目税率表》中未予列明的应税资源,如果发生应急性、临时性开采的,可按该应税资源的法定税率幅度的最高值征收资源税。
需持续开采的,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实际情况,适时提出具体适用税率和计征方式,并调整修改《税目税率表》,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三、《税目税率表》规定的应税资源中,煤、铁、石灰岩、大理岩、叶蜡石、石英岩、矿泉水实行从价计征,地热实行从量计征。
四、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经税务部门核定,不超过损失额50%的部分,可以免征,但免征额最高不超过其遭受重大损失当年应纳的资源税。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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