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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电公司拥有结算权,意味着“9号文”更好落地。拥有结算权后,售电公司可以结合金融工具,提供更具吸引力的套餐,也可结合综合能源服务,为客户的节能减排提供灵活多样的服务模式,从而开展真正的售电业务;在零售过程中,售电公司非常像通信公司为用户设计套餐,根据真实用量向银行开具结算单,由银行代理收费,而银行与通讯服务的买卖本身不产生联系。
随着全国35个电力交易中心中34个完成股权改造,电力交易机构离独立、规范运行目标又迈进一步。其中,关于交易中各市场主体权利和利益的问题,尤其是电费结算权的归属问题,再次引发行业关注。
在批零分开的电力市场中,批发市场中售电公司买电后,由电力交易机构开具结算单,向发电公司支付费用;而在零售交易中,售电公司为用户设计套餐,事后由其向交易机构开具用户的结算单,由电网企业代收费。与成熟电力市场不同,我国电力市场中的结算权属于电网企业,由电网企业与发电侧和用户分别确认,售电公司作为交易中的重要一环,作用非常有限。
早在2016年,就有“售电公司没有结算权如何生存”的讨论,随着电力交易中心股改完成,售电公司目前是否具备拥有“结算权”的条件?
拥有结算权意味着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而非“二道贩子”
2016年,电改“9号文”配套文件《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和《电力交易机构组建和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分别明确“交易机构组建初期,可在交易机构出具凭证的基础上,保持电网企业提供电费结算服务的方式不变”,电网企业“承担市场主体的电费结算责任,保障交易资金安全”。
两份文件一经发布,便引发关于“交易机构是否该负责结算”的讨论。
之后,国家发改委2016年在《关于重庆市售电侧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中进一步明确: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可向其供电的用户收费并开具电费***;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可向其供电的用户收费并开具电费***;独立售电公司,保持电网企业向用户收费并开具***的方式不变。
结算权对售电公司意味着什么?在九州能源有限公司董事长张传名看来,售电侧是交易链条中的重要环节,按道理应该拥有结算权。“售电公司拥有结算权,意味着‘9号文’更好落地。拥有结算权后,售电公司可以结合金融工具,提供更具吸引力的套餐,也可结合综合能源服务,为客户的节能减排提供灵活多样的服务模式,从而开展真正的售电业务。”
广东一位售电公司负责人向记者表示,拥有结算权意味着售电公司真正以公平、公正、平等的市场主体身份参与电力市场交易,而非“二道贩子”。“拥有结算权的售电公司,能够真正结合政策、发挥灵活、便捷的特点,为用户带来真正有市场竞争力的服务项目和产品,如电力金融产品等。”
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弱,暂不具备完全拥有结算权的条件
据记者了解,截至目前,电力交易结算仍按上述配套文件和《复函》中的规定执行。但在实际售电业务中,替用户冒险并整合中小用户,符合这两个要求才算真正的售电,其中结算就是替用户冒险的必经环节。因此,在业内专家看来,不具备结算权的售电公司本质上是“售电代理公司”。
那么,售电公司拥有结算权后,交易流程将发生什么变化?
一位业内专家表示:“批零分开,售电公司拥有结算权后,零售过程非常像移动、联通等通信公司为用户设计套餐,根据真实用量向银行开具结算单,由银行代理收费,而银行与通讯服务的买卖本身不产生联系。在电力市场中,电网企业相当于银行,通信企业相当于售电公司。”
随着电力交易中心股改加速,以及经过近5年的市场培育,售电公司完全拥有“结算权”是否已具备条件?
“向用户收费很困难,售电公司积极性不会太高。”华东地区一位售电公司负责人坦言,如果结算权完全交给售电公司,对其要求会大幅提高。“首先,售电公司每月要垫资给发电厂结算,以目前售电公司的处境来说不现实。其次,售电公司再去找用户收费,但相比电网公司,其对用户没有约束,能否收回暂且不论,能否让用户放心就是个大问题,毕竟现在市场建设还不健全。”
归根结底,所有风险最终都归结于售电公司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目前售电公司专业技术能力不足,对政策理解和研究不够深入,缺少专业技术人才,无法胜任自主结算的工作要求。同时,售电公司关口数据结算错误、延迟脱误或虚报瞒报等因素会造成用户经济损失,这些损失都会面临法律风险。” 上述售电公司负责人表示。
多家受访售电公司负责人一致认为,商业模式可以有更多想象,但售电公司完全拥有结算权尚不具备条件。
具备自行结算条件,但结算权归属最终取决于市场博弈
张传名认为,电网代结算是售电侧改革初期的“最大公约数”。“售电公司没有结算权是电改初期的权宜之计。从用户角度看,电费交给电网既习惯也放心;对发电侧而言,电网代收电费更有保障;对大部分独立售电公司而言,没有收款风险的业务可以接受;站在政府角度,各方平衡最好,但结算权归还给售电侧是大势所趋。”
业内专家表示,完全拥有结算权不具备条件,但目前已具备自行结算的条件,以后逐步过渡或为可行之策。据了解,浙江已从政策上赋予售电公司结算权限。
2019年,浙江售电市场开放,浙江省发改委、浙江能监办、浙江省能源局当年10月印发的《浙江省部分行业放开中长期电力交易基本规则(试行)》明确,零售用户的结算依据不由电力交易机构提供。
浙江某售电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随着电力市场的快速发展,市场化程度和市场接受程度突飞猛进,售电公司已具备专业的技术人才和结算实操经验,甚至可以自主研究开发贴合政策、功能完善、可靠稳定的结算管理工具和一套行之有效的风险管控流程。“综合来看,售电公司完全具备自行结算条件,但结算权是否能够始终掌握在售电公司手中,需要看市场博弈的结果。”(■本报实习记者 赵紫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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