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批准,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对单位最高可处50万罚款,对个人处200以下罚款。
《条例》明确,西安市生活垃圾分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禁止以厨余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加工食用油及其他食品,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服务性经营者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违反规定的处1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
《条例》明确,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生活垃圾跨区县处理生态环境补偿制度。将生活垃圾转移到其他区县集中处理的,移出地应当向接受地支付生态环境补偿费。生态环境补偿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所在地环境治理、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以及村民、居民的环境污染补偿等。
《条例》明确,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规范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和整洁,出现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充;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分类收集、贮存生活垃圾;对不符合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对仍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的,报告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制止混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为。
在源头减量方面,《条例》规定,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避免过度包装。鼓励消费者减少或者不使用一次性用品。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并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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