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提升煤矿企业办矿、管矿能力,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近日,贵州省能源局、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了《贵州省煤矿企业规范管理暂行办法》。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适用于贵州省行政许可范围内所有煤矿企业集团公司、独立法人公司和煤矿。
办法指出,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为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并严格落实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职责。
办法要求,煤矿企业应按规定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生产技术等内部管理机构,配置满足安全生产经营需要的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且所有安全生产管理及工程技术人员均应为专职人员,严禁在其他集团公司或煤矿兼职。
需要重点指出的是,独立法人公司(煤矿)必须配备专职的总经理(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总经理(副矿长)等五职矿长,且严禁在其他煤矿兼职。矿长、总工程师必须具有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在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煤矿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其余副总经理(副矿长)、副总工程师及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3年以上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经历。
办法明确,企业集团公司和独立法人公司必须根据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办矿,加强管理,健全事故应急机制,建立健全安全投入保障体制机制,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建设所需的资金投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要积极推动所属煤矿由具备安全生产管理资格和资金筹措能力的企业对该煤矿进行整体托管或交由地方政府委代行管理或委托管理。
最后,办法指出,各有关市(州)、县(市、区、特区)地方人民政府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企业管理体系建设实时监督,不定期开展煤矿企业集团公司主体责任虚化专项整治,同时加大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力度,对未按规定履职的,可对责任主体进行约谈、通报;对于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处置,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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