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正式实施,收入逼近2000亿元的资源税政策有哪些变化?征管又有何不同?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副司长刘宜在“税务讲堂”给出了详细解读。
尽管资源税立法时,采取了税制平移且税负水平总体不变策略,但与此前执行的资源税暂行条例相比,依然有一些重大变化。
刘宜表示,与原有的资源税制度相比,资源税法的重大变化可以概括为“一拓展、两规范、三明确”。
首先,征税范围有了拓展,比如首次对水资源征收资源税。
刘宜表示,资源税法将征税范围的表述由原来的“开采矿产品和生产盐”改为“开发应税资源”,并授权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试点征收水资源税,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提供了法律依据,预留了改革的空间。
目前包括河北、北京等十个省(区、市)试点水资源税改革,相应取消水资源费,总体不增加企业和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用水负担,但通过差别征税政策来促进水资源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税条件成熟后将在全国推开。
其次,资源税法规范细化了税目,规范了减免税管理。
刘宜称,原有资源税税目由中央层面列举的30余种主要资源产品税目和各省人民政府列举的具体税目组成,且分散由不同的文件做出规定。此次资源税立法,将全部164个应税资源品目在资源税法所附《税目税率表》中逐一列明,覆盖了目前已发现的所有矿种。
一些长期实行且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减免税政策,也被写入资源税法,鼓励资源节约利用。如对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煤成(层)气免征资源税、低丰度油气田等减征资源税等。
最后,“三明确”体现在明确了分级分类确定税率的权限划分方式,明确了以从价计征为主的征税方式,明确了按原矿、选矿分别设定税率。
比如,对原油、天然气、中重稀土、钨、钼等战略资源实行固定税率,由税法直接确定。其他应税资源实行幅度税率,由税法确定幅度,并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本地区的具体适用税率,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刘宜认为,这种方式既可以保障国家对战略资源的宏观调控需要,又对地方充分授权,有利于调动地方加强管理的积极性,体现了健全地方税体系的改革思路。
资源税立法巩固了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成果,税法所列164个税目中,有158个税目实行从价计征,其余6个税目可视征管便利度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
刘宜表示,立法固化的从价计征制度构建了更为合理的资源收益调节机制,弥补了从量定额机制下资源税负与矿价不挂钩的不足。从价计征机制下,资源税负随着矿价的升降而自动增减,规范了资源开发收益分配秩序,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不少企业十分关注资源税法中减免优惠政策。
刘宜介绍,根据减免税政策的确定权限不同,减免税政策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资源税法统一规定的减免税政策;国务院依照税法授权制定的减免税政策;授权地方决定的减免税政策。
她表示,税法授权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环境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免征资源税。按照上述授权,财政部、税务总局对以前出台但未列入资源税法、现阶段仍有必要继续执行的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明确了四项继续执行的优惠政策。如,自2014年12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对充填开采置换出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等。
全国最大的炼焦煤生产基地西山煤电(4.210, 0.00, 0.00%)(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享受这一优惠政策,预计可享受一年减税1122万元。企业充填开采可减少矸石排放,同步减少企业排矸费支出750万元。矸石充填开采项目在有效治理煤矿采空区、保护地下水、减少地质灾害的同时,也很大程度解决了周边村庄的环境污染及搬迁问题。
考虑到各地资源禀赋、财政承受能力等差异较大,资源税又属于地方税,为便于相机抉择,税法授权地方可以决定出台若干减免税政策。
刘宜表示,这主要包括对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给予减免税等两项政策。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升办税便利度,税务部门简并了纳税期限和纳税申报表,取消资源税按1日、3日、5日、10日、15日申报纳税的规定,保留按月申报纳税,增加按季申报纳税,最大限度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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