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记者从四川省应急管理厅了解到,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建设,推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日前,该厅印发《四川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对四川省所有合法的生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实行分级考核定级。
根据《细则》,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3个等次,所应达到标准分别为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加权得分及各部分得分均不低于90分、80分、70分,且不存在规定的相关情形。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
“在国家煤监局制定的评分办法基础上,我们新增了10项否决条件。”应急管理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达一级、二级、三级矿井,除规定条件外,同时不得存在井工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超过有关限员规定、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或在安全生产联合惩戒期内、井下违规使用劳务派遣工等10类情形。
如何对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实行考核定级?《细则》规定,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按照企业自评申报、初审、考核、公示、公告的程序进行,省、市、县级煤矿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分级对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的煤矿进行资料审查和现场考核。煤矿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相应等级后,考核定级部门将每3年进行一次复查复核。
“若煤矿达到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还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上述负责人告诉记者,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一级的煤矿若作出符合一级体系要求承诺,且同时满足煤矿一级等级3年期限内保持瓦斯“零超限”和井下“零突出”“零透水”“零自燃”、采用“一井一面”或“一井两面”生产模式、采煤机械化程度达100%等条件,可在3年期满时直接办理延期,应急管理厅将每年组织对直接延期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一级煤矿开展重点抽查。
记者了解到,为防止煤矿企业管理滑坡,推动煤矿持续保持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达标状态,《细则》还规定对取得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的煤矿加强动态监管。县应急管理局每年全覆盖检查一次,市应急管理局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30%,应急管理厅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0%。同时,对检(抽)查中发现管理严重滑坡,已不具备原有等级达标水平的煤矿,降低或撤销其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对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组织生产的煤矿,撤销其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对停产超过6个月的煤矿,撤销其原有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
针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撤销等级的煤矿,要求在恢复生产前重新进行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且其事故类别对应标准部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部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部分考核分值应达到80分以上。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煤矿,由原等级认定部门自事故发生之日起降低或撤销其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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