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自然资源厅下发《关于推进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改革全面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明确即日起辽宁省将通过下放管理权限、减少工作环节,缩减备案范围、简化分类标准、精减申报要件、压缩办理时限等一系列措施,加大“放管服”力度,全面提高服务效率。
此次辽宁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改革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
一是下放管理权限,减少工作环节。对改革前分别由评审机构和辽宁省自然资源厅承担的省级发证矿业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和备案2项职能进行整合,统一委托辽宁省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开展矿产资源评审备案工作,实现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一处受理,全程通办。
二是缩减备案范围,简化分类标准。需要政府直接评审备案的,由原来的18种情形大幅减少为4种。固体矿产储量分类标准进一步简化,由改革前的3大类16个类型简化为2大类5个类型。
三是精减申报要件,压缩办理时限。矿业权人申请评审备案的申报资料全面精简,由改革前的8件精减为4件。储量评审备案办理时限大幅压缩,辽宁省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在受理矿业权人储量评审备案申请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
四是制定《辽宁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实施办法(试行)》,逐步建立完善具体的储量评审备案实施办法、服务指南、工作规程和质量管理体系等配套制度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