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水市生态环境局印发《生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提出,根据所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发现的难易程度、对生态环境的危害程度、对社会影响范围等因素,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其中最高奖励10万元。
《实施细则》指出,举报人可以对11种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其中举报7种环境违法行为一经查实,最高奖励1万元,分别是:举报露天焚烧秸秆,明确纵火人的;举报排污单位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期间停产、限产或错峰生产决定,并能够提供具体证据的;举报“散乱污”企业,符合相关认定标准的;举报建设国家和省明令禁止的“十五土小”“新五小”企业,或被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问题线索未被政府相关部门掌握的;举报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缺失,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举报企业擅自停用、拆除、闲置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偷排偷放污染物,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据的;举报自动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或弄虚作假,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据的。
举报另外4种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一经查实,最高奖励10万元,分别是:举报无经营许可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举报私自将危险废物、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非法排放、倾倒、处置的或送交无资质的单位贮存、处置的;举报利用暗管、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污染物的;举报案件涉嫌生态环境污染刑事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并由公安机关立案的。
此外,通过举报避免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消除重大生态环境安全隐患,或协助重大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办理等情形,可对举报人实施重奖。
《实施细则》还规定了不予奖励的7种情况:存在恶意举报、不正当竞争、刻意骗取奖励资金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举报人存在妨害社会公共秩序、信访秩序及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权益的;未按照本实施细则举报或举报事实不清、举报对象不明,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线索不一致的;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立案查处或尚在整改期限内未结案的;举报人系生态环境系统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举报人系新闻工作者,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线索已经被新闻媒体曝光的;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