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工信部、科技部、发改委、国家能源局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开展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的通知》。示范期暂定为四年。示范期间,五部门将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入围示范的城市群按照其目标完成情况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地方和企业统筹用于燃料电池汽车关键核心技术产业化,人才引进及团队建设,以及新车型、新技术的示范应用等,不得用于支持燃料电池汽车整车生产投资项目和加氢基础设施建设。
财政部分别在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和氢能供应两个领域给予示范城市群补贴,补贴的具体方式是通过积分核算,1积分给10万元补贴,积分上限分别为15000积分和2000积分,即补贴金额上限为15亿元和2亿元,同时积分的标准也在逐年退坡。示范结束后,对超额完成示范任务的,超额完成部分予以额外奖励,按照超额完成的任务量和奖励积分标准进行测算,额外奖励资金上限不超过应获得资金的10%。示范区以外的地方原则上不宜再对燃料电池汽车推广给予购置补贴。
考虑到燃料电池汽车链条长、参加示范主体多,示范项目主要以城市群为主体申报,产业链上优秀企业之间签订合同或合作意向书,企业所在城市(地级以上)本着自愿组合的原则组成城市群,协商产生牵头城市,牵头城市与其他城市签订合作协议,共同编制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其他城市向牵头城市提供示范任务承诺函,形成产业链条各环节环环相扣、强强联合态势,协同推进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和产业化。牵头城市将实施方案上报所在省份财政、工信、科技、发改、能源主管部门审定后,由所在省份向五部门申报示范,牵头城市于2020年11月15日前向五部门提交两份申请文件和示范应用实施方案。
示范城市群在示范期间要完成车用氢能终端售价不超过35元/公斤,符合技术指标的车辆推广规模应超过1000辆,推广车辆累计运行里程满足要求。建成并投入运营加氢站超过15座的基础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