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记者从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获悉,2019年省委“三散”污染治理专项督察移交生态环境损害问题完成责任追究,共问责452人(次)。
2019年11月25日至12月31日,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省委9个“三散”污染治理专项督察组分两批对17个省辖市和济源示范区开展了“三散”污染治理专项督察。2020年5月16日,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省辖市和济源示范区进行了专项督察意见集中反馈,同步移交43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要求各地进一步调查核实,理清责任,依规依纪依法实施问责。
各省辖市党委、政府,济源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高度重视,均由纪委监委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对移交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调查核实、责任追究。截至目前,各地均完成了问责工作,并在当地政府网站、生态环境部门网站同步公开了有关情况。
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据有关规定,17个省辖市和济源示范区共问责452人(次),其中县处级干部36人(次)、乡科级干部186人(次)。按照责任追究问题种类,涉及散尘、散煤、散乱污、生态破坏、黑加油站点、重污染天气管控等6个方面。按照问责的方式,诫勉谈话117人(次),党纪、政纪处分171人(次),组织处理70人(次),立案调查5人,其他89人(次)。按照问责的部门单位,涉及84个县(区)、20个市直部门、7家国有企业。
通过实施问责,进一步推动了各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三管三必须”要求落实,促进了一批生态环境问题解决,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环境安全和环境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