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国家能源局近日组织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开发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提出,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煤炭矿区总体规划,不得组织实施;对不符合煤炭矿区总体规划要求的项目,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不予核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与矿区总体规划及其环评的符合性作为规划所包含项目环评文件审批的重要依据,对不符合矿区总体规划的项目,不予审批其项目环评文件。对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的建设项目,其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可依据规划环评审查意见对区域环境质量现状、规划协调性分析等内容适当简化。
征求意见稿明确,鼓励对煤矸石进行井下充填、发电、生产建筑材料、回收矿产品、制取化工产品、筑路、土地复垦等多途径综合利用,因地制宜选择合理的综合利用方式,提高煤矸石综合利用率。提高煤矿瓦斯利用率,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鼓励相关部门和企业,开展沉陷区生态修复技术、露天矿排土场和采掘场生态重建与修复技术、保水采煤技术、高含盐量矿井水处理与利用技术、煤矸石综合利用技术、低浓度和乏风瓦斯综合利用技术、关闭煤矿瓦斯监测和综合利用技术等研究,促进煤炭采选行业绿色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