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红河州进一步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工作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8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红河州进一步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20﹞7号)精神,加快红河州天然气推广运用,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结合红河州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和加快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的任务要求,聚焦红河州打造“绿色生态靓州”发展思路,着力构建符合红河州实际的天然气产业发展体系,加快形成多元供气格局,补齐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短板,完成“气化云南”战略目标确定的红河州目标任务,实现2020年红河州通管道天然气,到2025年全州天然气年消费量达1.55亿立方米。
二、加快推动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
(一)加快天然气支线管道建设。加快中石油天然气管道红河支线、泸西—弥勒—开远支线、蒙自雨过铺镇至老寨乡支线天然气管道建设,力争2020年底前竣工投运,建成长输管道里程达356公里。推动开远—蒙自支线、泸西—师宗—罗平支线天然气管道建设,到2025年,全州建成天然气长输管道里程达570公里。天然气支线管道项目业主应与州人民政府签订投资协议,约定项目建设起止年限、建设进度、投资计划等,并严格按照投资协议内容按期完成建设,目前没有签订投资协议的,应在本方案印发之日起1个月内补签完成。县市要加强对项目跟踪、督促、服务协调力度,确保目标任务按期完成。(相关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州能源局指导)
(二)加快推进管网互联互通。按照省政府的安排部署统筹推进州内天然气管网、储气设施等的互联互通。2025年前,重点实现中石油天然气管道红河支线、泸西—弥勒—开远支线、蒙自雨过铺镇至老寨乡支线、开远—蒙自支线、泸西—师宗—罗平支线之间的互联互通,打破企业间、区域间行政性垄断,提高资源协同调配能力。(相关县市人民政府,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能源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快储气设施建设。加快红河州应急气源储备中心项目建设进度。到2020年底,各县市形成不低于保障本行政区域3天日均消费量的储气能力,各城镇燃气企业形成不低于其年用气量5%的储气能力。(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发展改革委、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能源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快推进城镇燃气设施建设。认真落实《红河州城镇燃气专项规划(2015—2030)》,在新建城市新区、住宅小区及公共服务设施严格按照“三同时”原则同步建设燃气管网设施和鼓励在宾馆酒店、商业中心、写字楼、医院、交通枢纽站、物流园区等制冷供暖集中区推广燃气空调。在不具备通管道气的地区,宜管则管、宜罐则罐,统筹布局建设乡镇液化天然气(LNG)、 压缩天然气(CNG)、液化石油气(LPG)储配站,做好乡镇燃气推广建设工作。2020年新建城镇燃气管网30公里,全州城镇燃气管网里程达355公里。到2025年,全州建成21座液化天然气(LNG)场站、4座压缩天然气(CNG)场站、25座液化石油气(LPG)储配站,城镇燃气管网里程达600公里。(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州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
三、加快推进天然气利用
(五)加快推进城镇燃气利用。在红河州的弥勒、开远、建水等地区开展生物天然气试点。在北部地区的烤烟传统种植区推进烤烟加工“以气代柴”“以气代煤”试点。(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州能源局负责)
(六)实施工业燃料升级工程。鼓励能源利用效率高、价格承受能力强、可中断工业用户采用天然气作为燃料,鼓励州内冶金、烟草、陶瓷等行业采用天然气作为燃料进行替代和利用,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红河片区、国家级蒙自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河综合保税区试点推广分布式能源。(各县市人民政府,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红河片区管委会、蒙自经开区管委、红河综保区管委会负责,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能源局指导)贯彻落实省级出台的工业大用户直供管理办法,根据州内工业大用户需求建设大工业用气专线,稳步推进大用户直供。坚持“以气定改”、循序渐进的原则推动工业燃料升级。在落实气源保障的前提下,以天然气支线覆盖区为重点稳步实施工业“煤改气”。(州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能源局配合)
(七)实施交通燃料升级工程。按照《红河州天然气加气站专项规划》,加快推进在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沿线、物流集中区、旅游区、客运中心等建设CNG / LNG 加气(注)站,鼓励发展油气、油气电合建站和交通运输、物流等企业自备加气站。2020年建成8座天然气加气站,2025年建成14座天然气加气站。(各县市人民政府,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商务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鼓励发展天然气渣土运输车、企业场内作业车和天然气船舶。各县市要对天然气清洁能源车船上牌、年度审验等给予便利。(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公安局、州财政局、州交通运输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建立健全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体制机制
(八)建立天然气供需预测预警机制,做好保供应急预案。按照“压非保民”原则,编制州级、县级、燃气企业三级应急预案,落实州县两级政府的民生用气保供主体责任,构建反应灵敏、处置有效的保供应急体系。(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发展改革委、州能源局、有关企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2020年,在全州城镇燃气企业中按照用气量的20%建立调峰用户清单,在供用气紧张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到有序压减。(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九)建立天然气发展综合协调机制。进一步完善全州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落实天然气购销合同制度,鼓励签订中长期合同,积极推动跨年度合同签订。建立天然气领域信用体系,对合同违约及保供不力的县市人民政府和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失信名单,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州发展改革委、州能源局负责)
(十)完善天然气价格机制。认真落实天然气管网输配分离和管输、销售分开政策。合理制定州内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加强州内天然气输配环节价格监管,落实取消没有实质性管网投入或不需要提供输配服务的加价的规定,减少供气中间环节,降低用气成本。(州发展改革委、州能源局,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严格执行省级制定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完善监管规则、调价公示和信息公开制度,落实气源采购成本约束与激励机制。贯彻落实季节性差价、可中断气价等差别化价格政策,促进削峰填谷,引导企业增强储气和淡旺季调节能力。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使用谁付费”原则,全面贯彻落实省级建立的储气调峰定价机制。(州发展改革委牵头;州能源局,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加强全州天然气市场的价格监管,严格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州市场监管局牵头;州发展改革委、州能源局,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一)规范天然气下游市场秩序。加强对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权的管理。按照“谁授权、谁清理”原则,各县市要进一步对“圈而不建”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权开展全面清理,建立有效、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对《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20﹞7号)印发之日前,已签订城市燃气特许经营协议或已颁发特许经营权证的,由授权主体在本方案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考核,对管理不善、推进不力、没有严格履行协议内容的被授权人,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到位的,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云南省城镇燃气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制定下发后,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加强对城镇燃气特许经营权管理。各县市应按照新的合同范本,对新的特许经营者签订城镇燃气特许经营协议。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加强年度考核管理,对城镇燃气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履约情况进行监督。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优化用气报装服务和企业用气接入,简化办理环节,压缩办结时限,提升用气服务质量,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鼓励实行城市供气管道和城市燃气经营权一体化管理。推进城市供气管道建设与城市燃气经营权同权,提高管道建设积极性。推进燃气市场资源整合,对于城市供气管道建设与燃气经营权分离,已形成多级运营体系的地区,鼓励同一城市、同一区域燃气企业间采取收购、合资合作等方式,整合现有燃气企业资产、人员,组建城市燃气集团公司,形成统一的供气主体,减少供气中间环节,确保事权一致,提高天然气保供能力。(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能源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积极配合做好国有大型油气企业优化整合改革工作,推进红河州油气企业资产同质化整合重组,减少同业竞争,集中资源打造骨干企业,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营效率。(州国资委牵头;各县市人民政府,有关企业配合)
(十二)加大对项目建设的要素保障支持。注重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强化用地保障。(州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前置要件审批,积极推进并联审批等方式。(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发展改革委、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生态环境局、州林草局、州能源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积极支持州内天然气企业争取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对非常规天然气、储气设施建设的资金支持。研究制定州级财政对非常规天然气,以及对城中村、城乡接合部、棚户区燃气设施的改造,燃气下乡、“以气代柴”、“以气代煤”等支持政策;鼓励各县市出台相应财政支持政策。(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财政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能源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通绿色审批通道,加大对天然气基础设施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州内符合条件的燃气企业通过挂牌上市、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直接融资。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天然气基础设施。支持保险机构创新保险产品与服务,投资参与红河州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州发展改革委、州金融办、红河银保监分局、州能源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强化天然气安全管理。各类供气企业、管道运营企业、城镇燃气企业等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严把工程质量关,加强设施维护和巡查,严格管控各类风险,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严格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加强重大风险安全管控,指导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州应急管理部门要牵头指导各县市、有关部门和企业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各县市人民政府督促指导有关城镇燃气企业逐步建立智能化燃气管理平台,提高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水平,与天然气供应企业和主要用户共同建立天然气应急抢险管理平台,整合各级应急救援力量,并建立联动机制,提高天然气应急管理能力。落实天然气产业链各环节质量管理和安全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加强油气管道安全保护的治安执法,依法查处危害油气管道安全保护的各类违法行为,夯实工作基础,建立健全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确保油气管道运行安全。(有关企业承担主体责任,各级政府承担属地管理责任,州公安局、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林草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水利局、州应急局、州市场监管局、州能源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