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相继出台,为加快我国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大力推动节能减排增添了新引擎。10月12日,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在江苏常州组织召开全国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促进联盟成立暨建设经验交流现场会,落实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有关部署,成立国家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促进联盟,大力推动全国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为努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中国电力新闻网开设“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系列报道”专栏,组织新闻专题报道,访谈知名专家学者,刊发系列重要文章。今天,本网刊发记者采访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专职副理事长、能源行业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魏昭峰的文章,敬请关注。
记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指出,大力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有利于解决电动汽车充电难题,是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的重要保障。要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您怎样认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意义?
魏昭峰:此次国务院出台《指导意见》,对于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是确立了充电基础设施在电动汽车产业发展中的地位,提高了对充电基础设施重要性的认识。我国高度重视电动汽车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5月24日指出,“发展新能源汽车是迈向汽车强国的必由之路”。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来推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取得了重要进展,但也遇到了一系列的问题,其中,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就是一个短板。应该说,在出台《指导意见》之前,社会各界对于充电基础设施的认识不准确、不到位,甚至认识有偏差的地方。此次国务院专门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提出指导意见,是国家出台一系列支持电动汽车政策中的第一次,这有利于各方高度重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有利于各方充分认识到充电设施建设的复杂性和艰巨性,有利于各方统一认识,齐心合力,共同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二是首次明确了充电基础设施的定位。《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换电设施,是新型的城市基础设施。首次把充电基础设施和城市电网、自来水、道路、天然气等其他城市基础设施作为同等地位来对待。
城市基础设施是为城市顺利进行各种经济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而建设的基本设施,对于城市的正常运行、人民生活日常必需、社会经济活动支撑有着基础性作用。城市基础设施强调的是普遍服务,是需要优先发展和适当超前发展的产业。
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各级政府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2014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中第九条就已经明确要求落实充电设施建设责任。此次城市基础设施地位的明确,进一步确定了政府在基础设施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这对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发展会带来根本性的转变。
三是回答当前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这几年,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中遇到一系列问题,包括充电电价、规划、土地资源、物业管理等问题,《指导意见》的发布,对其中的重要问题给出了一系列解决办法:
一是规划了充电基础设施的规模,从政策上有力支撑了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中关于电动汽车规划发展目标的实现;二是确定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路线,改变了过去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路线长期争论带来的建设不稳定影响;三是明确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中各方的职责和义务。各级政府以及能源、市政、国土、交通、财政、金融等部门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中的职责和义务都有明确的要求。电网企业、物业公司,甚至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和互联网公司在其中应发挥的作用也进行了阐述;四是确定了统一标准、通用开放的原则。原来,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中遇到了标准不统一、各地方各自为政的现象,特别是充电接口标准不兼容对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影响巨大。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是能源行业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单位,从2010年起一直致力于充电基础设施国家标准化建设,在充电基础设施标准体系建设、重要标准制定、国际标准化工作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果,对于建立全国统一的充电基础设施标准发挥了重要作用。
记者:《指导意见》提出,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体系运营,鼓励企业结合“互联网+”创新商业合作与服务模式,创造更多经济社会效益。您怎样解读?
魏昭峰:《指导意见》提出要建设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大力推进“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提高充电服务智能化水平,提升运营效率和用户体验,促进电动汽车与智能电网间能量和信息的双向互动。应该说,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与“互联网+”结合有着天然的优势,可以在提高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速度、促进电动汽车与充电设施间的融合、实现电动汽车和智能电网互动有着巨大的发挥空间。
当前,充电设施建设有建设土地、车位、技术、资金等问题,互联网技术可以较好地将各方优势结合起来,现在,“众筹建桩”实践已经证明是一条可行的建桩之路,打个比方,就是“有力的出力,有钱的出钱”,有了互联网,各方的力量容易融合,实现利益共享、资源共享。
“互联网+”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注重用户体验,在智能服务平台建设中发挥互联网优势,可以让车主及时掌握车辆电能信息,方便快捷就近找到充电位置,提前了解充电桩状态,便利地实现充电目的,提高了用户充电的便捷体验。
电动汽车充电与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息息相关。通过“互联网+”技术,让电网公司容易掌握充电负荷的时空分布,了解充电时间特性,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适时调度,既满足充电负荷需要,也实现电网安全经济可靠运行。今后,随着电池充放电技术的成熟应用,电动汽车作为移动的备用电源,对于电网的削峰填谷、减少发电机组装机也具有重要作用。
记者:《指导意见》提出,各地要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在用地保障、廊道通行等方面给予支持。电网企业要加强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确保电力供应满足充换电设施运营需求;要为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开辟绿色通道,限时办结。对此,电网企业应开展哪些重点工作?
魏昭峰:《指导意见》明确了电网公司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中的责任和义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必须建设坚强电网支撑电动汽车产业的发展。目前,我国的城市配电网还不能完全适应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指导意见》要求要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前不久,国家能源局发布《配电网建设改造行动计划(2015—2020年)》,以加强配电网建设。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正在积极制定配套的能源行业标准《配电网规划设计导则》,已经明确要求,配电网规划应满足分布式电源以及电动汽车、储能装置等新型负荷的接入,这样就从标准上保障了配电网满足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需求。二是提供优质的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服务。国家电网公司在2014年颁布了《关于做好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报装服务工作的意见》,明确在充换电设施用电申请受理、设计审查、装表接电等全过程服务中不收取任何服务费用,并投资建设因充换电设施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三是电网公司是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重要力量之一。过去,国家电网公司等央企履行社会职责,肩负起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重任,随着《指导意见》的发布,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市场化、投资主体多元化放开,电网公司仍然是充电设施建设和投资的重要一方。国家电网公司目前已经建成充换电站618座,充电桩2.4万个,在京沪、京港澳、青银高速公路建设快充站133座,形成“两纵一横”高速公路城际快充网络,今后的建设发展规划也正在积极研究制定之中。
记者:到2020年,将建设满足超过500万辆电动汽车的充电设施,这将是一个庞大的建设市场,市场蛋糕将由哪些企业分享?
魏昭峰:我认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市场是一个蓝色市场,市场规模在不断扩大,充电设施建设各方都能在其中找到属于自己的市场定位,都能分享这个庞大市场。
首先是充电设施设备制造商,面对2020年500万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充电设备的需求量很大,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其次是充电设施运营商,建设运营属于自己企业的充电设施,收取充电服务费,提供广告、金融服务、电动汽车服务、充电服务等增值服务实现盈利。今后可能会出现许多大小规模不等的充电设施运营商。
再次就是充电服务平台运营商,主要提供充电服务平台,充电设施可以来自自建的充电设施、其他充电设施运营商、电动汽车4S店、车主等第三方,利用互联网的理念发展用户,实现商业盈利。今后可能会出现各式各样的充电服务平台运营商。
此外,还有许多相关产业也会惠及其中,包括充电设施检测和认证机构、充电设施安装维护企业、甚至个人也会从中盈利,将自有的空闲充电车位和充电桩放到充电服务平台出租,通过平台实现盈利。
记者:到2020年,将初步形成覆盖大部分主要城市的城际快充网络,满足电动汽车城际、省际出行需求。请您展望一下未来电动汽车的发展前景。
魏昭峰:国家印发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确定,争取到2015年,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累计产销量达到50万辆,到2020年超过500万辆的发展目标。这次《指导意见》的发布,确定了建立适度超前、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满足超过500万辆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发展规划目标。两个规划目标相互配合,相互支撑,这对于我国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
随着覆盖大部分主要城市城际快充网络的建成,解决了城市间电动汽车续充的问题,使得城市的充电网络得到扩展,从过去的单个城市充电网络变成城市群的充电网络,解决了电动汽车长距离远行充电问题,这样,电动汽车续航能力不足、“充电焦虑”等问题将彻底得到解决,使得电动汽车可以像燃油汽车一样远行无忧,实现节能环保,这将为电动汽车的发展起到助推器的作用,使得电动汽车产业加快发展,这对加快推动我国电动汽车产业从当前的政策驱动发展向市场驱动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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