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日下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2021年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履行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指出,执行“基准价+浮动价”价格机制。供需双方能够就中长期合同价格达成一致意见的,按双方商定意见执行。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按照“基准价+浮动价”原则确定。
《通知》指出,不断完善煤炭中长期合同制度。一是进一步明确煤炭中长期合同范围,二是促进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三是执行“基准价+浮动价”价格机制。供需双方能够就中长期合同价格达成一致意见的,按双方商定意见执行。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按照“基准价+浮动价”原则确定。
《通知》明确,基准价方面,下水煤合同基准价首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按2020年度水平执行;铁路直达煤合同基准价要由下水煤基准价格扣除运杂费后的坑口平均价格和供需双方2020年月度平均成交价格,按各占50%权重综合确定。浮动价方面,下水煤合同与铁路直达煤合同的浮动价,均可结合环渤海煤炭价格指数、CCTD秦皇岛港煤炭价格指数、中国沿海电煤采购价格指数综合确定。区域内合同价格应参照上年度价格协商确定,鼓励供需双方参照有关价格指数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通知》指出,早签、多签、签实、签长煤炭中长期合同。一是及早完成年度合同签订工作。供需双方要本着长期合作、互惠共赢的原则,主动沟通,加强对接,力争在2020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双方合同签订工作。铁路运输企业要提前做好运力配置计划,保证在2021年1月底前完成产运需三方合同签订工作,对在上述期限内仍未完成合同签订的,原则上不再保留运力。供需双方在合同谈判期间,要确保煤炭市场供应平稳有序,不得影响正常发电供热和居民生活用煤需求。
二是进一步提高中长期合同签订比例。规模以上煤炭企业签订的中长期合同数量应达到自有资源量的80%以上,2019年以来核增产能煤矿核增部分签订比例应达到90%以上。规模以上电力企业签订的中长期合同数量应达到年度煤炭使用量的75%,使用进口煤的电厂,国内煤炭使用量的80%要签订中长期合同。规模以上煤炭和电力企业2021年签订的供需双方、产运需三方中长期合同数量均应不少于上年。
三是中长期合同要有量有价真实有效。煤炭中长期合同的数量、质量、价格机制、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基本要素应规范齐全。合同要真实有效,严禁以抢占铁路运力等为目的签订虚假合同,一经发现,记入企业信用记录,并对其在下一年度中长期合同签订中实施限制。鼓励使用合同示范文本,支持在全国煤炭交易中心平台签订电子商务合同。
四是鼓励签订3年及以上的中长期合同。鼓励供需双方建立长期稳定战略合作关系,签订3-5年有明确价格机制的中长期合同,规模以上企业的3年及以上合同签订量原则上不低于年度中长期合同总量的30%。此前已签订尚未到期的中长期合同应继续执行。
《通知》还提到,强化煤炭中长期合同履约监管,健全煤炭中长期合同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