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强调,新能源微电网代表了未来能源的发展趋势,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的重要措施,是推进能源发展及经营管理方式变革的重要载体,是“互联网+”在能源领域的创新性应用,对推进节能减排和实现能源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是电网配售侧向社会主体放开的一种具体方式,符合电力体制改革的方向,可为新能源创造巨大发展空间。
《意见》指出,新能源微电网项目可依托已有配电网建设,也可结合新建配电网建设;可以是单个新能源微电网,也可以是某一区域内多个新能源微电网构成的微电网群。鼓励在新能源微电网建设中,按照能源互联网的理念,采用先进的互联网及信息技术,实现能源生产和使用的智能化匹配及协同运行,以新业态方式参与电力市场,形成高效清洁的能源利用新载体。
《意见》明确,由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单位编制示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联合相关部门开展项目初审和申报工作(2015年原则上各省(区、市)申报1—2个示范项目)。示范项目要落实建设用地、天然气用量等条件,与县级及以上电网企业就电网接入和并网运行达成初步意见。国家能源局对各地区上报的示范项目进行审核,并联合相关部门发文确认。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示范项目建设。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向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验收通过后,组织编制项目验收报告,并上报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对示范项目建设和建成后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对示范项目进行后评估,将评估报告上报国家能源局,对后期运行不符合示范项目技术要求的,应责令项目单位限期整改。
国家能源局将结合项目具体技术经济性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具体支持政策,鼓励各地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支持新能源微电网建设和运营的政策措施。
湖北省能源局将按照《意见》要求,联合相关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和新能源发展情况选择合理区域开展新能源微电网的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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