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有关部门、各相关企业:
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优惠政策的通知》(市政发〔2014〕32号)精神,现将《西安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项目验收及补贴资金申请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0月26日
西安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项目验收及补贴资金申请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大力培育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示范应用,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依据《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优惠政策》(市政发[2014]32号)文件精神,在充电设施建成投用、验收合格后,落实对充电设施建设投资(不含征地费用)30%的财政补贴,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充电设施,是指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规范要求的充电设施。充电设施建设主要包括:充电设备、电源设备、电缆等相关电气设备及材料;电网接入等配电工程;电缆沟、配电室、维修间、办公室、门卫及司机休息室、卫生间、场地平整硬化绿化、雨棚、围墙、给排水等土建工程;管线铺设、设备安装工程;后台计费及管理系统、安防监控系统、消防、照明设施;其它内容等。
第三条验收项目为在西安市辖区范围内登记备案的充电设施建设项目,主要包括经营性投资建设项目、单位内部自用投资建设项目、租赁服务投资建设项目等。(个人自有车位自建充电设施除外)
第四条充电设施按照对外经营和单位自用两种应用类型组织验收,对外经营的充电设施须包含充电计费并支持
“长安通”消费功能、充电设施后台管理系统互联互通功能、支持移动终端充电设施查询功能;单位自用的充电设施视情况自主选择上述功能。
第五条申请验收的项目,充电桩建设数量不少于5个,建设用地规模不少于150平方米,房屋建筑与充电设施相关,应面积合理,符合充电站运营需求。
第六条申请项目验收的充电设施投资建设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属地发改部门的备案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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