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铅酸蓄电池单位产量综合能耗计算方法及其限额指标。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辖区内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DB12/046.01-2008产品单位产量综合能耗计算方法及限额制定总则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铅酸蓄电池生产总综合能耗comprehensive energy consumption of lead-acid battery
报告期内企业在铅酸蓄电池产品从原材料进厂至成品入库的生产全过程中,所消耗的综合能耗。包括直接生产系统与间接生产系统(辅助、附属、损失)综合能耗之和。
3.2铅酸蓄电池单位产量综合能耗comprehensive energy consumption per unit product of lead-acid battery
企业生产铅酸蓄电池的总综合能耗与同期内产出的该产品合格品总量的比值。
4计算方法
铅酸蓄电池总综合能耗及其单位产量综合能耗的计算按DB12/046.01-2008规定的方法进行。
4.1铅酸蓄电池产量计算
4.1.1铅酸蓄电池产量计算单位采用同行业及上级管理部门要求相一致的单位:千伏安时。
4.1.2铅酸蓄电池产量以本企业检验合格品产量计算,M千伏安时。
4.2铅酸蓄电池直接生产综合能耗
4.2.1铅酸蓄电池直接生产综合能耗包括:
5铅酸蓄电池单位产量综合能耗限额指标
铅酸蓄电池单位产量综合能耗应不大于2.70千克(标准煤)/千伏安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