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要求,青海各地要依据项目建设时序,统筹考虑光伏等新能源产业用地计划,及时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对光伏等新能源项目用地要做到应保尽保。光伏等新能源项目使用“四荒地”和柴达木盆地、海南共和塔拉滩等地区荒漠化草地、林地建设光伏等新能源项目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意见》特别提出,支持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鼓励盘活存量土地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对学校、医院、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社区等利用建筑物和原有建设用地建设分布式光伏等新能源项目,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不再办理用地报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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