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安溪青洋风电场变更事项的复函
闽发改能源函〔2016〕591号
华电(安溪)新能源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申请安溪青洋风电场核准变更的请示》(安溪能源计〔2016〕41号)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我委已于2015年1月22日以闽发改网能源函〔2015〕13号文核准安溪青洋风电场项目。根据该项目设备招标的实际情况,鉴于本次变更除减少2个机位外,其余22个机位位置未发生变化,同意该项目建设内容由24台2MW级风力发电机组、1座110kV升压变电站变更为22台2.2MW风力发电机组、1座110kV升压变电站,建设规模由4.8万千瓦变更为4.84万千瓦。
其它事项仍按闽发改网能源函〔2015〕13号执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