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永安贡川风电场项目核准的复函
闽发改网能源函〔2016〕189号
三峡新能源永安发电有限公司 :
报来《关于永安贡川风电场项目核准的请示》(永安公司〔2016〕7号)及有关附件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函复如下:
一、为合理开发利用当地的风能资源,减缓对省外一次能源输入的依赖,发展清洁能源,减轻环境污染,适应区域负荷发展需要,同意建设永安贡川风电场项目。项目单位为三峡新能源永安发电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三明市永安市贡川镇、上坪乡。
三、项目建设规模为4.8万千瓦,同时建设110千伏升压变电站1座。项目建设工期1年。
该项目在可再生能源发电信息管理平台的项目代码为: PWC1611350481001。
四、项目总投资为42663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20%。
项目股东:中国三峡新能源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100%。
五、项目开发建设要切实落实安全、环保、水保“三同时”制度。
六、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三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永安贡川风电场项目的初审意见》(明发改投资〔2016〕287号)、永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永住建规选字第(2016)33号)、三明市国土资源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明土资规审〔2016〕25号)、永安市人民政府《福建省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表》。
七、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调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八、请你司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依法开展招投标活动。
九、本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限2年。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2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