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我市新能源产业发展,加强项目的统筹管理和有序推进,促进固定资产投资和产业转型,重点做好向国家能源局申报第二批光伏扶贫项目和争取我市新能源项目指标的准备工作。现就申报2017年全市新能源储备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范围和规模
重点申报光伏扶贫、太阳能(含光伏、光热)利用、风能利用三大类项目。适度申报生物质能利用、深层地热能、热泵系统、储能、智能微网、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工程及新能源领域内的其他项目。各县区申报的项目规模原则上不设上限,应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按照“突出重点、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在确保项目建设场址、项目资金、电网接入“三落实”的基础上,确定申报项目规模。特别是针对光伏扶贫项目要具体结合各县区贫困现状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量以及争取中省相关资金和企业帮扶的力度,选址适宜的光伏扶贫项目类型。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必须在我市注册有独立企业法人,所申报的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18个月(以获得新能源指标之日起计算),且至并网运行2年内,不得擅自变更项目投资主体、公司股权、建设场址、建设规模等主要内容。
(二)申报的光伏扶贫项目,必须落实建设场址和投资主体且不得变更,并确保在指标批复后两个月内开工建设,2018年10月底建成并网,建设条件不成熟的县区可以不申报。
(三)申报非扶贫的太阳能(含光伏、光热)利用项目。一是单体项目申报规模不低于10兆瓦;二是规模在50兆瓦(含)--10兆瓦的项目,由我委按照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发电项目管理的通知》(陕发改新能源〔2016〕1629号)文件要求备案,并具备开工条件;三是规模超过50兆瓦的项目按照陕西省发改委关于《加强光伏电站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发改新能源〔2016〕1114号)文件精神应纳入我市《可再生能源十三五规划》。
(四)申报风能利用项目,申报的单体项目不低于50兆瓦。
(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给予优先申报,支持规模化开发。一是凡在我市投资建设延安综合能源基地的;二是参与我市第一批光伏扶贫项目建设中积极推进的;三是投资其他产业5000万元以上的;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予申报。一是参与我市第一批光伏扶贫项目建设中,因推进不利退出的企业。二是2016及以前年度已有列入全省风电核准计划或光伏备案计划未完成核准或备案的;三是截至2016年底已有列入全省风电核准计划规模在100兆瓦及以上还未开工的(开工标准为第一台风机基座浇筑,下同);四是2015年及以前年度已获得核准批复的风电项目未开工建设的。
三、申报方式
申报企业按照项目属地向相关县区经发局申报,经发局初审后,以县区为单位汇总上报我委,由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择优纳入项目管理目录进行滚动管理、优先申报。
四、申报材料
各县区汇总上报我委的项目申报材料应该包括:
1.2017年全市新能源储备项目汇总表;
2.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公司股权机构、股东名称等基本信息;
3.申报光伏扶贫项目,县区提供以县区为单位编制的项目实施方案;申报太阳能(含光伏、光热)利用项目,申报企业必须提供具有乙级及以上资质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申报风能利用项目,申报企业必须提供具有乙级及以上资质单位编制的测风满一年的风资源评估报告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
五、其他要求
(一)项目申报截止时间:2017年5月16日18时。
(二)报送的项目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报送市发改委园区办(地址:延安市新区市政府综合楼7楼733室,联系人:高辉,电话:09112160733);电子版发送至邮箱:5719860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