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华能蕲春郑家山风电场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
华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申请核准华能湖北蕲春郑家山76兆瓦风电项目的函》(华能新能源股开发函〔2017〕31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加快我省风能资源开发利用,优化能源结构,推动能源供给革命,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同意建设蕲春郑家山风电场工程(项目代码2017-421126-44-02-113321)。
项目单位为华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由其组建项目公司具体负责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管理。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黄冈市蕲春县。
三、项目建设规模为7.6万千瓦,安装23台单机容量2000千瓦和10台单机容量3000千瓦的风力发电机组,以及相关配套设施,年设计上网电量15456.58万千瓦时。
四、项目总投资为72101.35万元(不含送出系统工程投资),其中资本金14420.27万元,占总投资的比例为20﹪,由华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五、请严格按照本文核准意见实施招标。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要求见《招标核准意见表》(附后)。
六、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分别是:省住建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鄂规选址420000201700130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华能湖北蕲春郑家山76MW风电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备案意见的函》(鄂土资预审函〔2017〕127号)等。
七、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做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八、请华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项目开工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严格按照规划、国土、环保、林业等部门的批复开展项目建设,不得违规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开展项目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森林植被恢复、水土保持等工作。按照《风电场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和《风力发电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要求,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建设和运营中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保项目安全运行。
九、请黄冈市发展改革委督促项目单位按照上述要求,抓紧开展项目建设工作,按计划和设计标准高质量地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项目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工作,切实保证项目建设和运行安全。
十、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华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附件:招标核准意见表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