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来宾富乔环保新能源有限公司生物质焚烧发电项目核准的批复
(桂发改能源〔2018〕223号)
来宾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报来《来宾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准来宾市富乔环保新能源有限公司生物质焚烧发电项目的请示》(来发改能源报〔2018〕7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充分利用来宾市兴宾区及周边农林废弃物等生物质资源,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同意建设来宾富乔环保新能源有限公司生物质焚烧发电项目。
项目代码:2018-451309-44-02-001109
项目建设单位为来宾富乔环保新能源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来宾市工业园区。
三、项目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1台130吨/小时生物质锅炉,配套建设1台30兆瓦汽轮发电机组,燃料供应及输送系统、电气系统、供排水系统、灰渣处理和控制系统及其他生产辅助设施等。项目以树皮、板皮、枝桠柴等林业剩余物为主要燃料,年需燃料消耗量约33万吨,年上网电量约2亿千瓦时。项目送出工程建设具体方案另行审定。
四、项目总投资约为4.1亿元,其中项目资本金为1.2亿元,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约为30%,由来宾富乔环保新能源有限公司注入资金的方式进行投资。
五、项目焚烧废水、废气、废渣、飞灰、噪声等处理系统要严格按国家标准进行建设和管理;项目单位要优化工程设计,选用节能设备,加强节能管理,并切实落实生物质燃料供应方案和保障措施;项目建成投运后,应履行来宾富乔环保新能源有限公司的《承诺函》,严格自律,杜绝掺煤行为。
六、请你委按照“预防为主、强化监督”的原则,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防治掺煤监督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发改能源〔2017〕239号)文件要求,加强对项目建设、运营监督管理。发现掺烧煤炭的,要做好调查取证相关工作,并及时上报我委。
七、本项目招标范围包括项目勘测、设计、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监理和设备材料的采购。工程招标活动由来宾富乔环保新能源有限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八、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来宾富乔环保新能源有限公司生物质焚烧发电项目建设用地预审的批复》(桂国土资预审〔2018〕12号)、来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富乔生物质焚烧发电项目选址的意见》(来建函〔2017〕420号)等。
九、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十、请来宾富乔环保新能源有限公司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项目开工后于每季度初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十一、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来宾富乔环保新能源有限公司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