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三峡新能源红寺堡风电项目核准的批复
宁发改审发〔2019〕4号
三峡新能源红寺堡发电有限公司:
报来《三峡新能源红寺堡发电有限公司关于三峡新能源红寺堡50MW风电项目核准的请示》(三峡新能源红寺堡〔2019〕10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了开发红寺堡区地区风能资源,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同意建设三峡新能源红寺堡风电项目(项目代码:2019-640303-44-02-000102),项目建设单位为三峡新能源红寺堡发电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吴忠市红寺堡区境内,项目拟用地面积1.588公顷。
三、三峡新能源红寺堡风电项目建设规模为50MW,本期工程接入系统方式以电网部门接入系统批复为准。
四、本期工程项目估算总投资约39000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25%,由项目单位自有资金出资,其余申请银行贷款解决。
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关于三峡新能源红寺堡50MW风电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函》(宁自然资预审字〔2019〕1号)、吴忠市规划和城市管理局红寺堡城乡规划分局《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编号2019001号)。
六、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七、请三峡新能源红寺堡发电有限公司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安全生产、林评、环评等相关手续,手续不全,不得开工建设。
八、本核准文件有限期为2年,自文件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的项目,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天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但未获批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19年1月21日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三峡新能源利通区五里坡风电项目核准的批复
宁发改审发〔2019〕5号
三峡新能源吴忠发电有限公司:
报来《三峡新能源吴忠发电有限公司关于三峡新能源利通区五里坡70MW风电项目核准的请示》(三峡新能源吴忠〔2019〕7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了开发吴忠市利通区地区风能资源,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同意建设三峡新能源利通区五里坡风电项目(项目代码:2019-640302-44-02-000418),项目建设单位为三峡新能源吴忠发电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吴忠市利通区境内,项目拟用地面积1.9231公顷。
三、三峡新能源利通区五里坡风电项目建设规模为70MW,本期工程接入系统方式以电网部门接入系统批复为准。
四、本期工程项目估算总投资约51000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25%,由项目单位自有资金出资,其余申请银行贷款解决。
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关于三峡新能源利通区五里坡70MW风电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函》(宁自然资预审字〔2019〕5号)、吴忠市规划管理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吴规利选2019001号)。
六、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七、请三峡新能源吴忠发电有限公司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安全生产、林评、环评等相关手续,手续不全,不得开工建设。
八、本核准文件有限期为2年,自文件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的项目,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天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但未获批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19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