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省风电、光伏等新能源发电项目大量投产,特别是接入低电压等级的发电项目集中并网,对我省发电企业并网运行条件确认工作提出了新的管理要求。为此,根据国家关于分布式能源管理及省政府关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等相关规定,结合中央和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要求,简化发电企业并网运行条件确认工作。
与原有相关规定不同,本《通知》对省工信厅和各设区市工信部门的分级审查进行重新分工。《通知》规定,按照省政府明确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权限,对经省级及以上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发电项目由省工信厅负责并网运行条件确认,对经设区市及以下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发电项目由设区市工信部门负责并网运行条件确认。
对接入低电压等级的新能源发电项目免办并网运行条件确认手续。根据原有文件规定,所有并入福建电网运行的发电企业均应办理发电企业并网运行条件确认手续。为适应我省当前新能源迅速发展的实际,同时结合中央“放管服”改革要求,《通知》规定,对经能源主管部门核准(备案)且接入35KV及以下配电网的光伏、风电、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发电项目免于办理发电企业并网条件确认手续,由电网经营企业在严格做好发电项目并网运行安全检查的前提下,直接受理并开展相关并网服务。
除免于办理发电企业并网运行条件确认手续的发电项目外,所有接入福建电网的发电项目均应办理发电企业并网运行条件确认手续。在取得工信部门并网运行条件确认意见后,发电项目方可开展机组启动验收工作。未取得工信部门并网运行条件确认的发电项目,电网经营企业不得与发电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