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政之前的并网容量、并网时间认定规则
新能源项目的并网容量、并网时间对于项目具有重要意义,决定了项目能否执行核准/备案时的上网电价。但是,国家层面对于新能源项目的并网容量、并网时间并没有统一的认定规则。在2015年国家能源局《关于征求2015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意见的函》(国能综新能〔2015〕44号)中,提出了“并网的标志以电网公司出具的并网验收报告为准”的一个笼统、含糊的规定。
实践中,很多项目并没有实现全容量并网,为了在规定时间节点(如630、1230等)取得电网企业的并网验收报告,往往通过先行部分容量并网的方式“抢电价”。很多项目的容量存在多种口径:即实际并网容量、电网公司验收口径和调度口径等。
二、容量核减规则
由于“项目全生命周期补贴电量=项目容量×项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项目容量不实、虚报会导致项目获得额外的补贴收入。426号、70号文件规定的核减规则是:
1、申报容量与实际容量不符的核减
426号文件规定:如果申报容量与实际容量不符,按照不符容量的2倍核减补贴资金,用公式可表示为:
2、并网时间滞后引起的核减
70号文件规定了因实际全容量并网时间滞后企业承诺并网时间(滞后3个月以下的)且影响到项目上网电价的,须在补贴目录清单中剔除该项目未按期并网发电的容量。用公式表示为:
如果项目既存在申报容量与实际容量不符,又存在未按期并网影响项目上网电价的情况,则应合并进行核减。
三、全容量并网时间认定规则
1、新增企业承诺制度
企业在申请进入补贴目录时,应提交全容量并网时间的承诺。
2、冲突认定规则
电力业务许可证、并网调度协议都会记载项目(全容量)并网时间,但分属于政府和企业(电网),在出现冲突的情况下,70号文件规定了冲突认定规则如下:
3、复核程序
项目单位对上述认定有异议的,可提请复核程序,须提交项目质量监督报告、总承包合同(或相关设备采购合同及付款凭证)。
值得注意的是,70号文件规定了计算项目并网后12个月的平均利用小时,并将之与同类型、同地区、同期间项目(三同项目)年平均利用小时进行比较;项目达到“三同项目”年平均利用小时的50%的,可按承诺时间纳入补贴清单。否则,应向后推延平移,达到“三同项目”年平均利用小时的50%的月份视为全容量并网月份。
四、监管措施
70号文件规定了极为严格的监管措施,可以归纳为:
在控制补贴资金总额的大背景下,出台更为细致、严格的认定和监管措施,是否会能够促进补贴资金实际、快速的进入新能源项目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而缓解全行业的资金困难,让我们拭目以待。
来源:北极星太阳能光伏网 作者: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 葛志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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