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从已发布的相关政策来看,储能行业延续了2020年的热点,焦点仍在新能源储能。
为发展壮大新能源产业,落实国家“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在2021年的能源工作计划中,储能被多次提及,且都要求了配置比例,如果说以前是鼓励,今年多地则是强制。目前来看,配置比例要求在10%的较多,发布省份也多集中在可再生能源资源聚集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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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
发改委发《关于开展2021年度海南省集中式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工作的通知》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碳达峰及碳中和的总体要求,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有关工作部署,“十四五”期间我省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将坚持分布式和集中式并举,积极大力发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有序发展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我委将另行研究制定大力发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施意见,各市县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出台相关支持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政策。
文件要求全省集中式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实施总规模控制,具体由省发展改革委根据2021年度及“十四五”期间全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确定。每个申报项目规模不得超过10万千瓦,且同步配套建设备案规模10%的储能装置。
新疆阿克苏地区
新疆阿瓦提县发改委转发《关于组织开展阿克苏地区2021年光伏发电项目竞争性配置工作的通知》
阿克苏地区2021年新增光伏发电项目总规模20万千瓦,初步分成4个标段、每个标段5万千瓦。规划“光伏+农业(畜牧等)”多产业融合项目优先入选,发电规模根据建设条件灵活设置,县(市)间可整合使用。纳入开发建设光伏发电项目需按不低于10%的装机比例配置储能项目建设规模,储能项目与光伏发电项目要求一体开发,同时开工、同步建设。根据并网时间规划要求,项目于2021年12月31日前建成并网。
陕西省
陕西省能源局发《关于促进陕西省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从2021年起,关中、陕北新增10万千瓦(含)以上集中式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按照不低于装机容量10%配置储能设施,其中榆林地区不低于20%,新增项目储能设施按连续储能时长2小时以上,储能系统满足10年(5000次循环)以上工作寿命,系统容量10年衰减率不超过20%标准进行建设,且须与发电项目同步投运。鼓励地方政府或大型企业牵头在升压站附近配置集中式储能电站。
另外文件要求推动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发展,增量风光储项目要优化储能配置规模,充分发挥调峰调频作用,降低风光储发电成本。
贵州省
贵州省能源局发《贵州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文件要求,为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及调峰需要,已投产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应在投产一年内配套储能;新建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应按照“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产”的原则配套储能;储能建设规模不应低于电网测算建议配置的规模;对自建储能困难的企业可购买同等容量的储能服务。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规模须纳入省级年度计划,备案前需落实屋面、电网接入条件并配备一定比例储能。
而在2020年11月20日,贵州省能源局印发《关于上报2021年光伏发电项目计划的通知》开展2021年光伏发电项目计划申报工作,其中指出在送出消纳受限区域,计划项目需配备10%的储能设施。此外还鼓励风光互补、火光互补、水光互补等联合送出,鼓励区域内多家项目单位多个项目打捆联合送出,提升消纳能力;鼓励农光互补、林光互补、渔光互补等项目融合开发。
山东省
山东省能源局发《2021年全省能源工作指导意见》
到 2021 年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达 到 5200 万千瓦以上,占电力总装机比重达到 32%以上;在电源侧,重点推动莱州土山 昊阳“光伏+储能”、国能蓬莱电厂热储能、华能黄台电厂电化学储能等项目建设;在电网侧,加快推动沂蒙、文登、潍坊和泰 安二期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在用户侧,重点推动煤炭领域“储能 +”应急电源、电力需求响应等场景示范应用,建成 1-2 个示范 工程。建立独立储能共享和储能优先参与调峰调度机制,新能源场站原则上配置不低于 10%储能设施。全省新型储能设施规模达到20万千瓦左右。
青海省
青海省能源局发《支持储能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积极推进储能和可再生能源协同发展。实行“新能源+储能”一体化开发模式。新建新能源项目,储能容量原则上不低于新能源项目装机量的10%,储能时长2小时以上。对储能配比高、时间长的一体化项目给予优先支持。实行“水电+新能源+储能”协同发展模式。新建、新投运水电站同步配置新能源和储能系统,使新增水电与新能源、储能容量配比达到1︰2︰0.2,实现就地平衡。(责任单位:省能源局、各市州政府)
山西省大同市
大同人民政府发《大同市关于支持和推动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十四五”期间,建成一批不同技术类型、不同应用场景的试点示范项目,探索出可推广的商业模式。储能产业产值达到100亿元左右,成为我市经济支柱产业之一。
鼓励新能源场站合理配置储能设施,降低弃风弃光率,促进新能源产业健康发展。储能企业根据我市新能源产业实际并与相关企业紧密联系,开发提供适应性较强的优质产品。“十四五”期间,我市增量新能源项目全部配置储能设施,配置比例不低于5%;存量新能源项目鼓励企业分期适量配置。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夏发改委发《关于加快促进自治区储能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依托我区清洁能源聚集优势,推进储能产业发展,在新能源富集的宁东、吴忠、中卫地区先行开展储能设施建设。建设“新能源+储能”示范应用项目,并在全区推广应用;“十四五”期间,储能设施按照容量不低于新能源装机的10%、连续储能时长2小时以上的原则逐年配置;探索储能设施运营商业模式,培育一批有竞争力的市场主体;储能产业发展进入商业化应用,储能对于能源体系转型的关键作用全面显现。
原则上新增项目储能设施与新能源项目同步投运,存量项目在2021年底前完成储能设施投运。从2021年起,对于达到以上要求的新增新能源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风光资源开发权;对于达到以上要求的储能项目,支持参与电力辅助服务市场。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开展2021年度海南省集中式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工作的通知
琼发改便函〔2021〕58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各有关企业: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碳达峰及碳中和的总体要求,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有关工作部署,“十四五”期间我省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将坚持分布式和集中式并举,积极大力发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有序发展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我委将另行研究制定大力发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施意见,各市县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出台相关支持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政策。现就2021年度我省集中式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组织实施范围
(一)禁止以任何方式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中的水田、严禁在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划明确禁止的生态保护红线等区域内建设光伏发电项目。
(二)水库、海面及海滩、河面及河滩不宜建设光伏发电项目。
(三)集中式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应按照农光、渔光、林光互补的模式进行建设。
二、申报要件
(一)项目已取得建设用地有关手续(租赁协议等)。
(二)项目已取得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或市县发展和改革部门同意项目在该地块建设的明确意见。
(三)海南电网公司对项目同意接入电网的明确意见。
三、相关要求
(一)全省集中式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实施总规模控制,具体由省发展改革委根据2021年度及“十四五”期间全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确定。每个申报项目规模不得超过10万千瓦,且同步配套建设备案规模10%的储能装置。
(二)已取得第二款“申报要件”的企业,到省发展改革委书面申报备案,省发展改革委审核通过后,通知项目业主按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签订购售电合同,登陆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填报项目信息等。
(三)项目备案后,项目公司名称、项目法人、项目主控股方、项目建设地点在项目取得发电业务许可前不能更改。
(四)项目实际建设规模不得超过核定备案规模,建设规模低于实际核定备案规模30%的也需重新备案。
(五)项目备案后2年内未实际开工建设的,将取消备案资格,收回相应的指标规模。未按照申报模式建设的,将责令整改,整改后仍未能达到要求的,将停止并网发电资格,并向“信用中国(海南)”推送该失信行为。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