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案,第一判。感谢一代代自然之“友”的努力和支持
新环保法第一案,环保组织完胜。——福建电视台综合频道《福建新闻联播》
从2005年开始倡议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以来,2011年自然之友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破冰第一案”——云南铬渣案(该案仍在审理中)。2014年,历经四次修订实施的新环保法正式在中国打开环境公益诉讼的大门,本案的宣判,是作为符合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数百家社会组织之一的自然之友在新环保法实施后继续推动以法律手段保护环境的里程碑事件。而昨天,正是自然之友创始会长梁从诫先生逝世5周年纪念日。梁先生于2005年全国两会提出建立环保公益诉讼制度的提案,历经十年,在一代代自然之友的持续推动下,终于迎来了第一份判决书。
今天(10月29日)上午9时,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我国新《环保法》生效后的第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福建南平生态破坏案一审开庭宣判,判决两位原告(自然之友和福建绿家园)胜诉,并支持了我们的诉讼请求。这也是新环保法实施后第一例判决的环境公益诉讼案。按我国法律,如果在15日内被告没有提出上诉,该判决将生效。
法院认定被告谢某、倪某、郑某、李某行为具有共同过错,构成共同侵权,判令四被告五个月内清除矿山工棚、机械设备、石料和弃石,恢复被破坏的28.33亩林地功能,在该林地上补种林木并抚育管护三年,如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共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19万元;共同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127万元,用于原地生态修复或异地公共生态修复;共同支付原告自然之友、福建绿家园支出的评估费、律师费、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16.5万余元。
该案原告是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和福建绿家园,由南平市人民检察院、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支持起诉,第三人南平市国土资源局延平分局、南平市延平区林业局参加庭审。
法院认为原告自然之友与福建绿家园是符合《环保法》规定具有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资格的社会组织,并且承认了自然之友在2010年6月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注册之前所从事的环境保护工作也符合法律规定。另外,法院对原告请求的全额律师费用及办案相关差旅费予以支持。
该案是一起破坏生态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谢某等违法开矿,严重破坏了周围的天然林地,被破坏的林地不仅本身完全丧失了生态功能,而且影响到了周围生态环境功能及整体性,导致生态功能脆弱或丧失。新《环保法》第五十八条公益诉讼条款首次将“破坏生态”的行为纳入环境公益诉讼的范围,因此,该案也是依据新《环保法》立案的第一例生态破坏类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原告民间环保组织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承担环境修复责任,并赔偿生态环境损失费用。
本案是自然之友基金会发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支持基金支持的第一起开庭宣判的环境公益诉讼,据了解,今年1月至今,该基金已支持福建绿家园等四家环保组织提起的10起环境公益诉讼案,涵盖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生态破坏等领域。本专项基金将持续支持更多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个案。
从2015年1月1日新环保法实施以来,截至2015年10月,自然之友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已获得立案6起,其他5起案件仍在审理中。
作为原告,我们怎么看?现在说胜利,还为时尚早
本案的宣判亮点颇多,我们希望你可以注意到这些:
1南平中院采信了专家意见
判决中,法院支持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并且认可了原告委托生态评估公司做出的评估报告,对专家意见予以采信,这有很好的引导和示范意义。
专家意见在国外的环境诉讼中具有重要的证明效力,在我国环境诉讼中还鲜有这样的对专家意见予以采信的判例。专家意见作为有效证据不仅可以增强判决的科学性,并且可以大大减少原告的举证成本,避免原告陷于成本高昂的司法鉴定程序。——原告自然之友代理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诉讼部部长刘湘
“生态环境侵权案件,往往涉及环境科学领域,专业性极强。本案引入专家辅助人制度,依原告申请通知专家辅助人出庭就评估意见和专业问题提出意见,经质证后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本案审判长林东波在宣判后的新闻发布会上如是说。
2法院的判决支持了原告全额的律师费用和办案的必要费用
南平中院的判决支持了原告全额的律师费用和办案的必要费用,这是对环保组织及其代理律师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所付出劳动的认可。我们认为这一点十分重要。因为这如果能作为机制固定下来,将在很大程度上鼓励环保组织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也有助于提高公益律师代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积极性。——原告自然之友代理人、自然之友法律与政策部门总监葛枫
3法院准予原告免交诉讼费用
经原告申请,法院准予原告免交诉讼费用,这落实了新环保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也帮助本不宽裕的社会组织减轻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经济负担。
4首次判决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
南平中院的此次判决贯彻了2015年1月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生态环境收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5为什么现在说胜利为时尚早
一方面,根据现行法律,被告在判决书送达15日内没有提出上诉的,判决才会生效。
另一方面,即便判决已经生效,还需要得到有效的执行。判决书判令四被告五个月内清除矿山工棚、机械设备、石料和弃石,回复被破坏的28.33亩林地功能,在该林地上补种林木并抚育管护三年。如不能再指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共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19万元。
本案是环境生态破坏第一案,它的审理、判决和执行具有代表性,作为原告,我们希望能够参与到后期的执行过程中,也希望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部门在后期的执行过程中起到监督的作用。
为什么我们要打这场官司?一个典型案例,可以带动更多思考和行动
本案中被毁坏的山林
我们可不是专捡捡软柿子捏
首先,自然之友于2014年提起了一系列环境公益诉讼,我们很高兴其中这起案件在年初被受理,其他一些案件也在其后得到立案或在正在受理过程中(三头六臂也得先过了立案这一关,本次立案改革并未惠及环境公益诉讼……)。
其次,环境公益诉讼的一个重要性在于通过审判过程让环境违法成本得以显性化,对破坏者形成威慑力,这个案件正是这样一起具有典型性的案件。
这件案子很特别
新环保法后首例生态破坏类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受到了新环保法五十九条的支持,且这次的重要特点是要求赔偿生态服务功能的损失。
我们为什么这么投入
在这个“无利不起早”的社会里,自然之友一直是个异类。在本案中,不仅没有获益,自然之友还承担了更多的成本和风险。
作为公益诉讼的原告,自然之友在诉讼过程中没有任何牟利动机和行为;根据司法解释,如果胜诉,则被告应担负诉讼成本和相关律师费用;而作为原告,自然之友和代理律师都付出了大量的精力和资源投入(并不限于如胜诉被告承担部分),并担负着相关的成本和风险。
被告已被追究刑事责任,我们为何还要穷追不舍?
首先,被告已经承担刑事责任,不等于可以逃脱民事责任,尤其是民事公益责任,所以民事公益诉讼是有必要的;
其次,在自然之友提起的一系列环境公益诉讼中,也有一些被告未承担刑事责任,如清镇大气案件、泰州案等。
期待带动本地社会组织一起成长
虽然新环保法赋予了数百家社会组织开展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然而其中具备专业能力、资金实力、且有意愿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并不是很多。自然之友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倡导者和实践者,愿意作出示范、带动小伙伴们参与进来。
这个案件是自然之友环保志愿者提供的案件线索,我们也同意也认为应该有本地的原告参与诉讼,于是有了现在的共同原告(本案是由自然之友和本地社会组织福建绿家园作为共同原告)。福建绿家园是福建省具有影响力的环保社会组织,我们之间也有着长期的合作关系。
细节和花絮,那些媒体都不一定知道的
专家将专家费捐赠给自然之友
厦门大学环境与生态学院的李振基教授,在本案中应邀作为专家出具专家意见。他参加了多次现场考察活动,并出具了权威专业的专家意见。在工作结束时,他把所得的专家费全部捐赠给了自然之友用于环境保护。
一路上支持和帮助我们前行的朋友们,我们的感激和感动语言无法表达,唯有更努力地做好每一件事。
南平中院开始聘请生态环境审判技术咨询专家
足见南平中院对专家辅助人出庭制度的重视和对专业人士在生态环境案件中的重要作用的认识。厦门大学环境与生态学院的李振基教授已于2015年9月接受聘书,成为南平中院的专家。
给大家提个醒,顺手普个法
同样是环境破坏,也要分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私益诉讼
如果有特定环境受害者,就可以由本人或本群体提起环境私益诉讼,来要求赔偿损失和停止侵害等;如果损害了非特定人群的环境利益,如大气污染或天然林破坏,则可以由环保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可以这么理解,环境私益诉讼的原告是环境破坏的特定受害者(人类),而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则是大自然,由于大自然无言,社会组织才要替无告的大自然发声。
环境公益诉讼需要帮助,我该找谁?
欢迎和自然之友法律与政策倡导部门联系咨询,电话是010-65232040-819,邮件是gyss@fonchina.org。
普通民众如果有环境污染的线索,也欢迎发邮件到gyss@fonchina.org。
社会组织想要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但是缺少专业能力或者资金,自然之友基金会发起成立的环境公益诉讼支持基金愿意帮助你!也请先发邮件至gyss@fonchina.org(重要的邮箱发3遍……)
我是环境破坏的受害者,需要法律帮助,我该找谁?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是维护环境权利的第一步,因此:
首先,建议先拨打环保违法举报热线:12369(视污染源所在地加相应的区号,不加区号则直接进入当地环保部门热线)
其次,你还可以书面形式向污染源所属地环保部门申请该污染源单位的环评全本信息公开,以了解其运行是否合法合规。也可以通过各地环保部门建设的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平台查询污染排放信息。
如果仍然需要更多帮助,欢迎联系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010-62267459,邮箱:office@clapv.org,律师们会给你专业的意见和建议。
公益诉讼是可以帮助到私益诉讼的!
根据司法解释,环境公益诉讼出具的事实和证据,也可以用于因环境及生态损害而受到影响的个人或群体,可以极大地帮助同一环境破坏行为中私益受损个人或群体在诉讼中减少举证难度和降低诉讼成本,可以有效帮助私益诉讼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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