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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费收改革在持续进行中

时间:2021-04-08 14:42:35 作者:本站整理 来源:网络

10月1日起取消船舶港务费,这使中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取消船舶港务费的国家。港口费收改革还在持续进行中。

在贸易疲软的当下,港口费收的深入改革迎来良机。去年起,中国港口收费改革持续进行,自今年10月1日起取消船舶港务费,这使中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取消船舶港务费的国家。深入港口费收改革,可降低物流成本,提高外贸竞争力,有助于中国港航业的长远发展。

深化港口费收改革

去年12月,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关于放开港口竞争性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进一步完善港口收费政策,对竞争性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通知自今年1月1日起执行。

同时,为便于实际操作,交通运输部于去年12月印发《关于明确港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要求,第一,港口劳务性收费和船舶供应服务收费均由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统一改为市场调节。其中,港口劳务性收费主要涉及集装箱、外贸散杂货装卸作业及国际客运码头作业等方面;船舶供应服务收费主要涉及船舶垃圾处理、供水等服务(包括供水、供油、供电、垃圾接收处理、污油水接受处理服务),规范劳务性收费计费方式。第二,将各类劳务性收费由按作业环节单独设项收费,改为综合计收港口作业包干费。第三,简化港口收费项目,港口经营人、船舶服务企业应当建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今年7月,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港口船舶使费和港口设施保安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完善港口船舶使费收费政策,降低港口设施保安费的收费标准。通知要求取消现行收取的靠垫费,以及引航费中的引航员滞留费和引航计划变更费,将系解缆费、开关舱费并入停泊费收取。同时,将改进船舶使费计费办法,如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引航费起码计费吨由500净吨提高到2000净吨,40001~80000净吨部分、超过80000净吨部分收费标准(引航距离在10海里以内)分别降低至每净吨0.45元、0.425元。此外,港口设施保安费收费也减半征收,如对外贸进出口20英尺、40英尺重箱的港口设施保安费收费标准分别降低至每箱10元、15元,其他货物收费标准降低至每吨0.25元。按照通知要求,这部分费用实行政府指导价和上限管理,并减半征收港口设施保安费,预计每年可减轻企业负担10亿元。

8月21日,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长江沿线涉及航运企业收费目录清单制度等问题的通知》,规范长江沿线各港口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10月29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全面清理和规范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表示针对货主等反映的部分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环节存在的乱收费和强制服务收费等突出问题,按照“打破垄断、促进竞争,规范行为、加强监管”原则,全面开展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清理和规范工作,从规范港口经营行为、加强行业监管的角度,切实采取措施,解决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环节存在的问题,为外贸稳定增长营造良好环境。

明确改革方向

据交通运输部相关部门负责人,本轮港口费收调整将分三步走。第一步是去年出台的对劳务收费方面政策的调整,将几十项收费项目合并为作业包干费收取;第二步是减少船舶使费的项目和降低港口设施保安费标准;第三步是调整货物港务费、船舶港务费和港口建设费。

7月份发布的《关于调整港口船舶使费和港口设施保安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港口船舶使费的收费项目、计费办法、管理方式,以及港口设施保安费收费标准都有较大调整。减少了港口船舶使费收费项目,使收付费双方的费收活动更加简洁,便于操作,符合国家价格改革要求;港口设施保安费收费标准降低50%,是为付费方企业“减负”中力度最大的一项;统筹考虑船舶大型化的发展特点以及引航机构收入的结构调整需要,按照“递大递减”的原则,调整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引航费起码计费吨,既反映了船舶大型化的现实,又有利于不同规模引航机构的收入结构优化;完善港口船舶使费管理方式,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可在某些港口费收项目上不超过上限收费标准范围内,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具体收费标准,体现了鼓励价格主体在此范围内自主决定,为市场发展进一步创造条件。

交通运输部认为,港口船舶使费和港口设施保安费的调整方案是经过充分的摸底调研、征求意见、审慎决策和部委会签,才最终出台的。起草方案时综合平衡了各方的承受能力和要求,并考虑到适应行业发展的新情况,既符合国际惯例,也遵循了市场化改革的方向。

就目前港口的情况而言,收费新规对沿海大港影响不大。上港集团8月25日宣布,依据港口收费新规通知,认真贯彻执行,制定了服务收费目录清单,于10月1日起执行,其中港口船舶使费和港口设施保安费的调整于9月20日起执行。上港集团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分为港口作业包干费、堆存保管费和港口其他收费三部分内容。

上港集团认为,新的服务收费目录清单是对国家推出的港口收费新规的认真贯彻执行,将原先按作业环节单独设项收费改为综合计收港口作业包干费,简化了港口收费项目,为客户对应其服务作业内容提供了更优质、透明的收费价格,对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基本不产生影响。

改革需啃“硬骨头”

对于交通运输部去年以来的港口费收改革,市场反响如何?中海集运表示:“交通运输部于9月份印发《关于调整港口船舶使费和港口设施保安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后,各港口在港使费率、港务费率、引航费率几方面都做了规范或调整,有利于航运企业成本的降低,但综合降低幅度有限。”

在当前“成本为王”的现状下,航运企业对于成本异常敏感。一家散货航运企业:“占港口使费比重较大的是拖轮费、代理费、引水费、吨税等。举例来说,拖轮费居高不下的原因在于"大拖小用"、随意滥用和增加辅助时间。此外,目前港口拖轮主体还是当地港务集团,有的港口引水站由港务集团代为管理,船靠码头之前必须与港务集团确认使用拖轮,否则不给安排靠码头。所以,希望能够改变管理体制,引入竞争机制,拖轮效率必然大大提升,拖轮费也会明显下降。”

一位业内人士也指出:“港口费收的改革推进到一定阶段,势必要破除垄断和强制服务。如目前一些港口服务必须由港口集团、集团下属企业乃至集团指定企业来提供,这就剥夺了航运企业的选择权。强制服务就是为航运企业提供无可选择的服务或者过度服务,如拖轮(大马力拖小船)、理货(简单服务高收费)和代理(强制代理)等。”

来自沿海港口的相关人士,希望逐步完善港口法制。“现行所有港口收费规则实施至今均超过10年,期间出台了《港口法》,港口行政体制改革完成,港口及相关经营性服务已由单独的企业承担,港口收费关系发生了根本性变革。建议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共同牵头厘清港口收费的各种关系,消除不同规则、不同部门间相互矛盾的规定,尽快制定全国统一的《内外贸港口收费规则》。”

此外,一位港口管理当局人士也通过《航运交易公报》提出了“尽快解决货物港务费不合理”的建议。该人士表示,一是货物港务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导致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征管行为缺乏依据,在收费、发票、缴纳等过程中给征收带来不少困难,因此建议尽快把货物港务费定性为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是货物港务费是为了保持港口水域、水道经常畅通,保证船舶安全进出港口和停泊所需的支出而向在港装卸的货物征收的费用,所以货物港务费应全部用于港口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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