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日前出台《河北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提出现有排污单位逐步实行排污权有偿取得,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原则上要以有偿方式取得,进一步加强对环境污染企业的约束制约。
办法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河北省内的排污单位对其有偿获取的排污权,在规定期限内具有使用、转让和抵押等权利。通过新建、改建、扩建处理设施和提标改造、清洁生产、淘汰落后产能等方式减少的重点污染物排放量,既可用于自身生产需要,也可将结余的排污权指标进行交易、租赁、限期储备,或申请环保主管部门回购。排污权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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