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加热锅炉系统经济运行的术语与定义、基本要求、运行管理、技术经济指标、测试与计算方法和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供电电源为工频380V等级,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0.07t/h的以水为介质的电加热蒸汽锅炉和额定热功率大于或等于0.05MW的电加热热水锅炉系统的工程设计、施工与运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576工业锅炉水质
GB/T 4272设备及管道绝热技术通则
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8175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
GB/T 10180工业锅炉热工性能试验规程
GB 50041锅炉房设计规范
JB/T 10393电加热锅炉技术条件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术语和定义
JB/T 10393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电加热锅炉系统electric boiler system
由电加热锅炉及水泵、蓄热装置、调控装置等相关设备、设施组成的自锅炉房受电开关至供热干管阀门之间的体系。按组成不同分为直供式系统和蓄热式系统。
3.1.1
直供式电加热锅炉系统instant supply electric boiler system
在电加热锅炉外部或内部均不设蓄热装置,仅能由锅炉对用热单位或用热设备直接施行供热的电加热锅炉系统。
3.1.2
蓄热式电加热锅炉系统heat accumulation electric boiler system
在电加热锅炉外部或内部设有蓄热装置,能将锅炉所产生的热量加以储存并适时供给用热单位或用热设备的电加热锅炉系统。蓄热量达到或超过一个设计日热负荷的系统为全量蓄热式系统;蓄热量不足一个设计日热负荷的系统为分量蓄热式系统。
3.1.2.1
蓄热装置heat accumulator
蓄热式电加热锅炉系统中用以储存热量的设备。
3.1.2.2
热水蓄热装置hot water heat accumulator
蓄热式电加热锅炉系统中与热水锅炉配用的蓄热装置。
3.1.2.3
热水蓄热装置保热性能thermal insulate performance for hot water heat accumulator
热水蓄热装置对所储存的热水具有保持其物理显热的特性和功能。装置运行中的保热性能指标以一个工作循环周期(24 h)内热水温度的允许降低值表示,记为△trs单位为摄氏度(℃)。
3.1.2.4
热水蓄热装置可利用温差operating temperature difference for hotwater heat accumulator
热水蓄热装置设计时韵额定蓄永温度与满足供热要求的最低释热供水温度之差,记为△tky,单位为摄氏度(℃)。
3.1.2.5
热水蓄热装置有效水窖积effective water volume for hot water heat accumulator
热水蓄热装置中所储存的水实际参与蓄热或释热工艺流程的容积,记为Vyx,单位为立方米(m3)。
3.2
日热负荷曲线daily heatload curve
用热单位或用热设备在一日(24 h)中的耗热量逐时变化状况的曲线图,图中横坐标为小时(h),纵坐标为小时耗热量(1d/h)。
3.3
电加热锅炉系统运行模式electric boiler system operating model
电加热锅炉系统根据用热单位或用热设备实际用热需求所施行的系统工艺流程。
3.3.1
直供运行模式instant supply operating model
电加热锅炉系统运行时,仅由锅炉直接对用热单位或用热设备施行供热的系统工艺流程。
3.3.2
单蓄热运行模式heat accumulation operating model
电加热锅炉系统运行时,将锅炉所产生的热量全部储存于蓄热装置中的系统工艺流程。
3.3.3
单释热运行模式
stored heat release operating model
电加热锅炉系统运行时,仅由蓄热装置释放热量对用热单位或用热设备施行供热的系统工艺流程。
3.3.4
供蓄热并用运行模式 supply accumulation operating model
电加热锅炉系统运行时,锅炉在向用热单位或用热设备供热的同时,还将所产生的部分热量储存于蓄热装置中的系统工艺流程。
3.3.5
释热直供共用运行模式stored heat release instant supply operating model
电加热锅炉系统运行时,由蓄热装置和锅炉共同对用热单位或用热设备施行供热的系统工艺流程。
3.4
电加热锅炉系统经济运行economical operation for electric boiler system
在保证安全可靠和满足用热需求的前提下,通过科学管理、技术进步,优化系统性能,施行合理运行模式,使电加热锅炉系统处于高效、节能的工作状态。
4基本要求
4.1新建或改建电加热锅炉系统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设备制造等单位应具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行政许可资质。
4.2电加热锅炉系统工程项目的设计应按照《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并结合用户的设计日热负荷曲线进行,在安全、经济、合理的原则下选择供配电设备、电加热锅炉及相关设备。应优先采用国家推广的节能环保新技术、新产品,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设备。
4.3电加热锅炉系统宜装设蓄热装置,以充分利用电网的低谷电力,对于供应非饮用生活热水的电加热锅炉系统,宜尽量采用全量蓄热式系统。
4.4对于汽水两用的电加热锅炉,当单台容量小于或等于2.8Mw时,宜采用锅内间接加热热水的电加热锅炉产品。
4.5电加热锅炉产品应符合JB/T 10393的要求。
4.6电加热锅炉的水质要求,对直接供应饮用水的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其余的应符合GB/T 1576的有关规定,其中对非直接供应饮食、医药加工用蒸汽或热水的水质处理宜优先采用锅内加药的方式实施。
4.7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1t/h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的电加热蒸汽锅炉和额定热功率大于或等于0.7Mw与额定出水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的电加热热水锅炉的锅炉房设计、布置、建造应符合GB 50041的有关规定。
4.8电加热锅炉、蒸汽蓄热器、换热器等相关设备和热力管道的绝热保温应符合GB/T 4272的要求。
4.9热水蓄热装置应采用合理的结构型式及布水设施,在施行蓄热或释热过程中应达到预期的有效水容积。
4.10电加热锅炉系统应有完善的自动控制装置,除锅炉应具有JB/T 10393规定的控制、保护功能外,系统还应具备可调节供、蓄热水温及系统中循环流量等参数的功能。对于装有三台及以上电加热锅炉的系统,宜施行集中监控。
4.11电加热锅炉系统应设置耗电量、流量、压力、温度等能监测系统经济运行状况的计量仪表。热水蓄热装置中应设置蓄水温度和释热供水温度的监测仪表。在实行分时电价的地区,耗电量的计量仪表应采用复费率电能表。监测计量仪表的精确度应不低于2.5级,并应按有关规定校验或检定。
5运行管理
5.1承压电加热锅炉系统在投运前应向辖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报有关资料,并取得锅炉使用登记证后方可投入运行。
5.2使用单位应根据用热需要、系统特点及电力供应状况等因素,通过技术经济分析,制定合理的电加热锅炉系统运行模式,并制订相应的操作规程。
5.3对于蓄热式电加热锅炉系统,在日常运行中,应根据日热负荷变化的情况采取相适应的运行模式,首先要充分利用电网低谷时段的电力,进行单蓄热运行、供蓄热并甩运行,然后在电网的平、峰时段进行单释热运行或释热直供共用运行,最后才考虑直供运行。
5.4在满足用热需要的前提下,宜降低蓄热或供热温度,以减少散热损失。
5.5在满足供热需要的前提下,宜降低系统的循环流量,以减少循环能耗。
5.6运行人员应经过电加热锅炉运行操作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对承压电加热锅炉的运行人员还应取得相应级别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运行操作应严格按操作规程和制造企业提供的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
5.7对电加热锅炉系统内的设备、管道、阀门、仪表及保温结构等应进行经常性检查,确保完好、严密,避免并及时消除跑、冒、滴、漏现象。
5.8电加热蒸汽锅炉供热系统凝结水宜采用闭式回收系统予以回收,提高凝结水回收率和凝结水温度,回收的凝结水水质应符合锅炉给水水质要求。
5.9承压电加热锅炉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验。
5.10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在用电加热锅炉系统的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的内容应符合《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承压电加热锅炉还应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
5.11应认真做好电加热锅炉系统的运行记录,并定期进行分析。运行记录项目如表1所示。运行记录表的格式内容参见附录A。
6技术经济指标
6.1电加热锅炉运行热效率应不低于95%。
6.2直供式电加热锅炉系统平均能源利用率宜不低于90%,蓄热式电加热锅炉系统平均能源利用率宜不低于85%。
6.3全量蓄热式电加热锅炉系统运行平均谷电利用率应不低于80%,分量蓄热式电加热锅炉系统运行平均谷电利用率宜不低于60%。
6.4热水蓄热装置中所储存的热水温度24h允许降低值,对季节运行系统应不大于可利用温差的5%;对常年运行系统应不大于可利用温差的3%。
7测试与计算方法
7.1锅炉运行热效率测试与计算方法
电加热锅炉运行热效率根据GB/T 10180的有关规定测出考核期内锅炉的供热量和耗电量,按式(1)进行计算:
8考核
8.1电加热锅炉系统经济运行的考核应由具有相关资质的考核监测单位进行。
8.2电加热锅炉系统经济运行的考核,应包括对电加热锅炉及其系统的基本要求、运行管理和运行技术经济性三个方面。考核表的格式内容参见附录B。
8.3电加热锅炉系统经济运行首先应符合第4章基本要求与第5章运行管理中的各项规定、要求。
8.4电加热锅炉系统经济运行的技术经济性应符合第6章技术经济指标中的各项规定。
8.5电加热锅炉系统经济运行考核时测定的技术数据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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