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工作,推动工业经济转型升级,2017年12月21日,由哈尔滨市工信委牵头起草的《关于促进哈尔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新修订),经哈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正式发布实施。新《政策规定》共6个方面17条内容,相比原《政策规定》新增加了2条,修改了6条,合并了2条。其中,对本地生产企业获得生产销售订单后,对其新增流动资金贷款,按照实际付息额的50%给予贴息,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购买新能源汽车并将车籍落户本市也将给予一定补贴。
据了解,新的《政策规定》自2017年起,每年新增或更新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公共机构公务用车以及公交客车、环卫车辆等的新能源汽车所占比例不低于30%;对在哈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组织和具有哈市户籍的居民,在哈市购买新能源汽车并将车籍落户本市的,按照国家补贴标准,对新能源汽车按照1:0.5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财政补贴,地方各级财政补贴总和不得超过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国家和地方配套财政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对非个人用户申请新能源汽车购买补贴的,除作业专用车外,所购车辆累计行驶里程需达到3万公里。
新的《政策规定》还明确了充电设施配建标准开放建设主体,新建住宅配建的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的停车位,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比例不低于10%,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充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同时,新能源汽车在市区内行驶不受车辆号牌尾号限行措施限制;公安交管部门核发号牌的纯电动轻型、微型封闭式货运机动车不受货运车辆限行措施限制;公安交管部门核发号牌的中型、重型新能源货运车辆可在早晚高峰以外时段、市区11条道路(暂行)以外区域通行。
同时,我们了解到,为加快推进哈尔滨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近期,哈尔滨将在哈市政府广场举行中国寒地新能源汽车推广宣传日活动,活动期间将组织展示48台哈市车企和销售机构所销售的各类新能源车车型,并组织21台纯电动新能源汽车开展巡游赛宣传活动,路线涵盖市政府广场、松花江公路大桥、二环桥、省政府、博物馆、火车站、索菲亚教堂、友谊路中央大街等路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