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横流、垃圾围村,你对农村是否还留有这种印象?今天上午,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了关于《河北省农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条例(草案)》的说明。该条例对农村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正式颁布后,或将从立法层面为今后破解垃圾围村之困提供依据。
村内道路硬化应同时配套建排水、排污沟渠
《河北省农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的人口分布密度、自然环境和经济条件,科学确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模式,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对毗邻城市、县城及污水处理厂的村庄,应当逐步将生活污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集中处理;对暂不具备接入城镇污水管网条件的,可以建设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对零星分散、人口较少的村庄,可以建设户用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
此外,《河北省农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条例(草案)》还特别提出,实施村内道路硬化工程,应当配套建设道路排水、排污沟渠,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村委会应建立清扫保洁和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制度
在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方面,《河北省农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体系,根据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本地实际,统筹规划建设生活垃圾的收集、处置设施,配备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建立清扫保洁和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制度,并对本村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对毗邻城市、县城及垃圾处理场的村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将生活垃圾与城市、县城生活垃圾一体处理,并逐步扩大城乡一体化垃圾处理覆盖范围。
此外,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设农村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在农村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将建筑垃圾清运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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