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国家原子能机构、商务部、外交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新修订的《核出口管制清单》,并将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与2001年的《核出口管制清单》相比,修订后的《核出口管制清单》充分吸收了全球核出口管制专家的最新研究成果,进一步明确了核出口管制的范围,增加管制15项、调整参数17项、整合减少重复内容3项。
本次修订工作,对不断完善我国核出口管制体系、应对国内外核能事业发展和防核扩散形势变化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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