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10日报道:记者9月9日获悉,青岛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和市发改委下发《青岛市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根据方案,2014年至2016年,市直及市南、市北和李沧三区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60%,其他各区(市)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
根据方案,青岛市作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2014年至2016年,市直及市南、市北和李沧三区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60%,其他各区(市)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以后逐年提高。
按照“企业投资为主、政府鼓励引导、形成工作合力、积极稳妥推进”的原则,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加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保障充电需求,建成与使用规模相适应、满足新能源汽车运行需要的充电设施及服务体系。充电接口与新能源汽车数量比例不低于1:1。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制定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新能源汽车配备更新、日常使用、处置等配套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责任明确,保障到位的工作机制。
记者了解到,方案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以城区内行驶为主、运行路线相对固定的公务用车,应当选用纯电动汽车。应用范围为: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机动车辆应当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购买新能源汽车,在核定保留车辆范围内实施,机要通信、应急保障、相对固定路线执法执勤、通勤等车辆配备更新时应当使用新能源汽车。鼓励在环卫、邮政、旅游、公交等更多领域和更广泛用途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
据介绍,在规范新能源汽车采购管理方面,新能源汽车管理要严格执行现行公务用车编制管理有关规定,不得超过核定的编制数量。
记者还了解到,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享受财政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按照中央和《青岛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财政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执行。其中,轿车(含机要通信用车)采购价格扣除财政补贴后不得超过18万元。
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应当享受本地与外地品牌同等补贴政策。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障碍限制购买外地品牌新能源汽车。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除“整车购买”方式外,可根据实际情况,探索租赁等方式使用新能源汽车。
另外,根据方案,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新增或改造的停车场,应当结合新能源汽车配备更新计划,充分考虑新能源汽车充电需求,设置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并配建充电桩,随着新能源汽车购买比例增加,在现有停车场中逐步增设充电桩。
而对工作进展缓慢、未达到购买比例要求的,予以通报;对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整攻,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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