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3日,交通运输部网站刊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在交通运输行业的推广应用,到2020年在城市公交、出租汽车和城市物流配送等领域的总量达到30万辆的目标。
该指导意见指出新能源汽车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汽车产业的发展方向。而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对我国改善能源消费结构、减少空气污染、推动汽车产业和交通运输行业转型升级具有积极意义。而在城市公交、出租汽车和城市物流配送等领域推广新能源汽车,可以加快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和应用。
据了解,目前我国在推广新能源汽车用于交通运输领域的的过程中,需要加强对在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等方面的建设,在实施过程中加强组织领导,给予相应的人才和技术保障,同时,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新能源汽车在该领域的推广得以落实。
《指导意见》要求,在公交都市创建城市新增或更新城市公交车、出租汽车和城市物流配送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
而在目前推进一体化的京津冀地区新增或更新城市公交车、出租汽车和城市物流配送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5%。到2020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达到20万辆,新能源出租汽车和城市物流配送车辆共达到10万辆。
同时,《指导意见》强调严格新能源汽车技术选型。在实施过程中因地制宜,结合本地城市交通通行和公交线网、出租汽车车型结构以及城市物流配送通行管理状况,科学选择新能源汽车车型。特别对于新能源公交车要求满足《公共汽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888-2014),配置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电池箱专用自动灭火装置等安全设备;车辆内饰及地板阻燃性能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要求;而对于新能源城市物流配送车辆则要求满足《城市物流配送汽车选型技术要求》(GB/T29912-2013)。
另外,对于新能源汽车整车及关键部件(电机及其控制器、电池及管理系统、车载充电设备等)质量保证期不低于3年,并通过15000km可靠性检测;核定成员数不低于同车长燃油车辆的85%;动力电池系统总质量与整车整备质量的比值不大于20%,质保期内电池容量衰减率不超过15%,整车动力电池组循环寿命达到1000次以上。优先选择续驶里程长、可靠性高的新能源汽车,对纯电动公交车(超级电容、钛酸锂快充纯电动公交车除外),原则上应选择续驶里程不低于200km的汽车车型。并鼓励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研究开发适合交通运输运营组织需要的新能源汽车专用车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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