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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燃气蒸汽锅炉运行技术规程 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759—2010)

时间:2021-04-08 14:54:32 作者:本站整理 来源:网络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供热燃气蒸汽锅炉及辅助设备从启动前的准备、启动、运行调节与监控、停止运行、故障处理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供热燃气蒸汽锅炉的运行和管理。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供热燃气蒸汽锅炉gas-fired water-boiler

  以可燃气体为燃料产生蒸汽送入热网供给热用户的锅炉。

  2.2

  锅炉集中控制系统central control system of boiler

  利用工业计算机, 能够实现多台锅炉按照一定的程序及参数自动运行的相互配合、 智能高效的软件和硬件的集合体。

  2.3

  气候补偿系统weather compensation system

  根据室外温度、 室内温度以及系统供回水温度等参数自动实时控制系统的供热量, 同时能够充分利用太阳辐射热和人的活动规律调节供热量的系统,包括气候补偿装置及配套控制装置。

  2.4

  烟气余热回收装置exhaust heat recovery device

  利用冷媒吸收烟气中的显热和潜热,提高锅炉效率的设备。

  2.5

  蒸汽计量装置steam metering device

  用以计量蒸汽供应量的仪表。

  3一般规定

  3.1新装、移装、改装、大修及重新启用的供热燃气蒸汽锅炉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3.2相关工作人员应持有效证件上岗。

  3.3锅炉应按调度指令运行调节。

  3.4锅炉运行单位应建立锅炉运行管理制度、锅炉安全技术档案、事故应急预案。

  4启动前的准备

  4.1一般要求

  4.1.1应全面检查锅炉本体、燃烧器、辅助设备、安全附件、测量仪表、监控装置及烟、风、水、电、气和燃烧系统。

  4.1.2新装、移装、改装、大修及重新启用的锅炉应预热、煮炉和热态满负荷试运行,热态满负荷试运行的时间不少于72h;长期停运、季节性使用锅炉在运行前应预热,辅助设备应单机和联动试运行,联动试运行时间不少于2h。

  4.1.3新装或停运1年以上的锅炉及给水管路运行前应冲洗和燃气管线放散。

  4.1.4锅炉房通风孔应畅通,燃气报警装置应可靠。

  4.1.5供电电源应符合锅炉设备所需额定电压,控制回路应正常。

  4.2锅炉及燃烧器

  4.2.1应检查锅炉内部锅筒(壳)、汽包、炉胆、管板、烟管、水管、封头及拉撑等受压部件,无腐蚀、水垢杂质、变形、裂纹及其他影响锅炉安全运行的缺陷;燃烧室内炉墙等砌体完整、无塌陷,炉膛受热面上有无灰尘、铁锈等影响传热的污垢,炉膛内各传感器完好。

  4.2.2应确认炉内无人、无遗留的工具和其他杂物,关闭所有人孔、手孔,安装人孔、手孔盖时应将盖压正,孔盖之间应密封。

  4.2.3应检查锅炉外部无损坏,所有绝热层完整无损,防爆门完好、关闭严密、动作灵活可靠。

  4.2.4燃烧器应由专业人员检查和调试。

  4.2.5燃烧器送风机进风口应畅通;各烟道阀门开关应灵活,开关方向应正确、固定可靠;烟、风道内应无杂物;

  4.2.6燃气压力应符合要求,燃气管路阀门开关应灵活。

  4.3锅炉辅助设备

  4.3.1给水泵应完好、电机转动方向正确、无漏水;油箱内油位应正常,冷却水管应通畅。给水泵停止后水位应合适、稳定。

  4.3.2换热器及各阀门应密封完好、无泄漏。

  4.3.3疏水器应完好。

  4.3.4软化水设备、除氧装置应试运转。

  4.3.5水系统软水箱应注满软水;系统定压装置、阀门、仪表等应工作正常;水系统上各阀门的开关位置应正确;检查工作完毕,方可向锅炉上水。

  4.3.6送风机、引风机试运转旋转方向应正确;轴承箱内油位应正常。

  4.3.7气候补偿系统配备的电动阀应完好、不漏水。检查电动阀手、自动调节正常。气候补偿装置接通电源,各参数应正常显示,面板按键应灵活。首次开机预热时间不宜少于30min。

  4.3.8烟气余热回收装置应密闭,系统各阀门的开关位置应正确,冷凝水管路应畅通。

  4.3.9锅炉集中控制系统应正常。

  4.4锅炉安全附件和监控装置

  4.4.1安全阀排气管和输水管应正常,安全阀应每年校验一次,且整定到规定的起始压力;其铅封应完整,泄放管应畅通。

  4.4.2压力表在使用前应校验并注明下次校验日期,每半年校验一次,校验后应封印。

  4.4.3压力表刻度盘上指示工作压力的红线标志应明显清楚。

  4.4.4热工仪表及其电器设备应完好,安装应正确;热工仪表的校验期及铅封装置应有效。

  4.4.5水位计的最高、最低安全水位和正常水位的指示标志应明显,两只水位计中应至少有一只双色水位计,水位计的指示应相同,并且照明应充足。水位计汽、水连接管上的阀门应在全开位置。

  4.4.6蒸汽计量装置应完好,宜每2年校验一次。

  4.4.7水位、压力控制器、点火程序控制及电动执行器等的电路系统应畅通,顺序连锁、故障连锁保护和报警装置应灵敏、可靠。

  4.4.8对于锅炉房强制排风装置,应做转动试验。

  4.5启动前上水

  4.5.1上水要求

  4.5.1.1进入锅炉的水应经过除氧,上水温度不低于102℃。

  4.5.1.2空炉上水时,应将水上至汽包水位计零位下50mm。如锅炉内原已有水,经化学化验合格,将水位调整到汽包水位计零位下50mm处。如水质不合格,应全部放掉,重新上水。

  4.5.1.3上水过程中,检查给水管路、上下汽包人孔、水冷壁及各联箱的手孔是否泄漏,如有泄漏,应停止上水进行处理。

  4.5.1.4大、小修后的锅炉,在上水前后应各记录膨胀指示一次,当压力升至0.2MPa和0.4Mpa表压时应再各记一次。

  4.5.2上水时间

  夏季不少于1.5h,冬季不少于2.5个h。

  4.5.3上水操作

  4.5.3.1微开主给水旁路门暖管,缓慢上水。

  4.5.3.2上水完毕,关闭主给水旁路门。

  4.6启动前的水压试验要求

  4.6.1首先关闭蒸汽一次门,确保各阀门的开关位置正确,管路连接良好,各安全附件齐全有效。上水过程中,空气门见水后及时关闭,升压速度每分钟0.1MPa~0.2MPa表压,升至工作压力后,停止升压,通知检修人员检查。停止上水后5min内压降不超过0.2MPa表压。

  4.6.2水压试验后,放水、降压速度每分钟0.1MPa,压力降至0,开启汽包等处空气门。水压试验后如暂时不启动,应转入湿保养:如接着启动,应放水至汽包水位计零位下50mm。

  5启动

  5.1锅炉、辅助设备及外网系统的所有准备工作结束后,应向调度报告,确认具备点火条件。

  5.2点火和升压

  5.2.1锅炉启动前应保证风道上的空气闸板和烟道处于开启状态,同时将锅炉水位降至最低安全水位。

  5.2.2按燃烧器启动程序完成锅炉启动。若点火失败,应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才能再次点火。整个点火过程中操作人员不能离开控制柜,如有意外,即刻停炉。

  5.2.3锅炉点火升温应缓慢,火焰应保持小火状态使锅水温度缓慢升高;小火运行4h后,再转为自动运行。

  5.2.4点火升压过程中应进行下列检查和操作:

  a)应密切观察锅炉水位情况,保证锅炉水位在正常范围之内;

  b)当汽包空气阀排出蒸汽时,应关闭空气阀;

  c)当锅炉压力升到0.05MPa至0.1MPa时,应冲洗、校对水位计;

  d)锅炉压力升到0.1MPa~0.2MPa时,通知仪表工冲洗压力表存水弯管、仪表导管,冲洗后指针应回到冲洗前位置;

  e)锅炉压力升到0.2MPa~0.3MPa时,应检查各连接处有无渗漏现象,对检修部位螺栓进行热紧;

  f)当锅炉压力升到工作压力的一半时,应启动给水泵向锅炉内注水,检查给水系统是否完好;进行一次排污,排污前应补水至高水位,排污时要注意保持正常水位。排污结束关闭排污阀,应无漏水现象。通知化学人员冲洗取样器、化验锅炉水质,水质合格,继续升压,进行全面检查、冲洗、校对水位计;

  g)当锅炉压力升到工作压力的三分之二时,打开蒸汽管路上的泄水阀,逐步开启主汽阀,使蒸汽管路逐渐升温。暖管时若发生水击,应暂停暖管,待水击消除后再继续进行。暖管结束后应关闭泄水阀。当压力升到低于蒸汽母管压力0.05MPa至0.1MPa时,即向蒸汽母管并汽。若发生水击,应立即停止并汽,并减弱燃烧和加强疏水及检查,待恢复正常后再并汽。并汽时,应监视锅炉水位、压力及蒸汽母管的压力等,并及时调节燃烧和给水;

  h)锅炉压力升到工作压力时,对于新安装、移装、改装、大修及重新启用的锅炉,应整定安全阀排汽压力。整定工作结束后,再做一次自动排汽试验,并记录和铅封。整定压力控制器的超压停炉、自动停炉—启炉、大火—小火的压力。各压力由大至小的排序为:安全阀启跳压力、超压停炉压力、自动停炉压力、大火转小火压力和小火转大火压力。

  6运行调节与监控

  6.1锅炉正常燃烧时,炉膛火焰应呈稳定的浅兰色,并有轻微隆隆声。出现异常时,应通知专业维修人员调整。

  6.2锅炉不宜频繁启停。

  6.3操作人员应按规定巡检、记录,加强对运行设备的监控。应使水位和压力保持稳定,出现异常,及时查明原因。

  6.4排污

  6.4.1锅炉应每8h排污一次,有特殊要求的排污应从其要求,应选择汽压相对稳定、用汽量小或停止用汽时排污。有连续排污要求的应根据炉水水质调整排污量。

  6.4.2如果排污管上同时装有慢开阀和快开阀,开启排污阀时应先打开慢开阀,然后打开快开阀。

  6.4.3排污时,应间断地缓慢开、关排污阀,同时观察水位;几台锅炉合用一根总排污管时,排污应逐台进行。

  6.4.4排污时间:每个回路不超过10秒钟。

  6.4.5排污完毕应先关闭快开阀,然后再关闭慢开阀,并检查排污阀是否已关闭严密、无泄漏。

  6.5安全附件及蒸汽计量装置

  6.5.1应定期检查安全阀的铅封是否完好;杠杆式安全阀上的重锤是否发生移动或被加上其他重物。

  6.5.2应定期对安全阀排汽试验。

  6.5.3压力表

  6.5.3.1检查压力表在有效期内,外观完好,表盘清晰,指针指示正确。

  6.5.3.2每周至少应冲洗一次压力表存水弯管。冲洗存水弯管后,不应立即打开存水弯管上的旋塞。弯管种应适当存水。

  6.5.3.3应经常检查存水弯管上的旋塞,保证其在全开的位置上。

  6.5.4水位计

  6.5.4.1交接班时应冲洗水位计,冲洗时保证汽、水旋塞没有同时关闭。锅炉开始就保持有压力时,则在点火之前冲洗;若没有压力时,应在产生蒸汽开始升压时冲洗。冲冼操作方法:开启放水门,关闭水通路门,冲洗汽通路;开启水通路门,关闭汽通路门冲洗水通路,开启汽通路门,关闭放水门,冲洗完毕。

  6.5.4.2水位计的玻璃应保持清洁,防止将冷水溅到玻璃上。

  6.5.4.3应对水位计阀门每半年拆卸检修一次。

  6.5.4.4应经常检查汽、水旋塞,保持其在全开位置。

  6.5.5应保证蒸汽计量装置在适宜的环境下工作,远离电磁干扰。应定期检查各参数值显示是否正常,如果发现显示值异常或显示故障报告,应及时处理。

  6.6自动调节装置

  6.6.1应对主控制室外的自动调节装置每2h巡视一次,确保自动调节装置的调节机构完整、准确、灵活可靠。

  6.6.2当自动调节装置运行发生异常时,应将自动装置切到手动调控。

  6.6.3每次停炉检修时,应重点检查保养水位控制器(包括电极式和浮球式),电极或浮球表面积严禁有污垢。

  6.6.4应定期检查应急自动动作设备及保护设备。

  6.6.5锅炉控制柜

  6.6.5.1应按设定的工作压力值自动启、停炉,设定的超压压力值宜比工作压力高0.05Mpa,超压时应自动报警、停炉。

  6.6.5.2燃烧器在工作时应根据压力自动转换大、小火。

  6.6.5.3熄火保护装置传感器应保持牢固、清洁、工作灵敏可靠。

  6.7烟气余热回收装置正常使用后,应保证水路通畅、冷凝水排放通畅。

  6.8应保持锅炉房的整洁和锅炉干燥,严禁在锅炉房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7运行控制指标

  7.1新装、移装、改装、大修及重新启用的锅炉宜测试正、反平衡热效率;运行锅炉每年宜至少测试一次燃烧工况,必要时应测试热效率。

  7.2锅炉在设计条件下运行,热效率应不低于设计效率的95%。

  7.3锅炉实际负荷不宜低于额定负荷的30%。

  7.4烟气余热回收装置前排烟温度应不高于蒸汽饱和温度。

  7.5蒸汽凝结水回收率应为70%以上。

  8停止运行

  8.1正常停炉前,司炉人员应全面检查对锅炉及辅助设备,记录发现的问题,并通知调度部门。

  8.2应逐步降低锅炉负荷,不应急剧冷却锅炉。

  8.3停炉过程中,应保持锅炉水位略高于正常水位。

  8.4锅炉熄火后,应关闭燃气截断阀。

  9故障处理

  9.1锅炉运行中,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炉:

  ——燃气泄漏;

  ——锅炉水位低于水位计下部可见边缘;

  ——不断加大给水及采取其他措施,但水位仍继续下降;

  ——给水泵全部失效或给水系统故障,不能向锅炉进水;

  ——水位计或安全阀全部失效;

  ——锅炉及辅助设备损坏,危及安全;

  ——其他异常情况危及锅炉安全运行。

  9.2紧急停炉时,应按急停按钮并切断燃气供应。

  9.3蒸汽锅炉水位异常时应采取下列处理方法,蒸汽锅炉水位异常的说明见附录A:

  ——轻微满水时,应解列给水调节器,手动减少给水,加强排污;

  ——严重满水时,应紧急停炉,停止给水,关闭蒸汽阀门,加强排污;

  ——轻微缺水时,应解列给水调节器,手动增加给水;

  ——严重缺水时,应紧急停炉,严禁给水,关闭主蒸汽阀门。

  9.4蒸汽锅炉汽水共腾时应降低锅炉负荷,保持燃烧稳定,监视水位、加强补水,增加排污量并加强疏水,汽水共腾后应加大锅水化验次数直至水质合格。

  9.5锅炉房电源中断时应采取下列处理方法:

  ——投入事故照明电源;

  ——将用电设备操作机构恢复到停止位置;

  ——将自动调节装置操作机构恢复到手动位置;

  ——检查锅炉水位及锅炉压力。

  9.6当锅炉出现事故时,应启动事故应急预案,并分析事故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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