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公布六大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关于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电力交易机构组建和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为积极推进电力改革,营造浓厚舆论氛围,中国电力新闻网推出“电改时间”系列专题,采访专家学者和电力企业负责人,畅谈对新一轮电改的认识体会。今天推出记者采访中央财经大学中国煤炭经济研究院煤炭上市公司研究中心主任邢雷的文章,敬请关注。
中电新闻网记者:请您谈谈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对于能源电力行业在“十三五”时期健康发展的重要作用和意义。
邢雷:“十三五”时期是我国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矛盾叠加、风险隐患增多的时期。要把握机遇,实现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实现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建设创新型国家,实现绿色发展,电力体制改革是不可或缺的。
首先,只有改革电力体制才能实现电力行业对国民经济中高速发展的强力支撑。虽然我国经济高速增长的时期已经过去,但由于经济总量大,中高速经济增长依然会对电力有较大需求。其次,只有改革电力体制才能加强竞争,大力降低发电成本,从而实现能源的高效利用。最后,只有改革电力体制才能促进清洁能源快速发展,从而实现绿色发展。
中电新闻网记者:请您谈谈对最新出台的这批配套文件主要精神的理解和认识,您认为将取得怎样的预期效果?
邢雷:今年3月15日,《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这一指导性文件出台,但具体实施还需要一系列配套文件,这6个文件的推出,将使电力体制改革进入实施阶段。6个文件的推出,将解决困扰我国多年的电力体制改革一些具体问题,形成合理的电价形成机制,实现市场化电力交易体制,实现售电侧改革,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售电业务,形成公平合理的电网接入制度,促进各类发电企业公平进入市场。
中电新闻网记者:深化电力体制改革要“兼顾改到位和保稳定”,改革的首条基本原则即为“坚持安全可靠”。那么,在“改到位”和“保稳定”之间的最佳平衡点是什么?如何在稳定前提下实现改革红利的最大化?如何看待市场主体在参与竞争的同时又履行电力普遍服务责任这一问题?
邢雷:从改革角度看,实现改到位和保稳定之间的最佳平衡点就是在市场化改革前提下实现各方面利益的平衡,尽可能减少各方面阻力,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电力行业稳定,为国民经济提供稳定安全的电力供给。
要实现改革红利的最大化,就必须确保电力体制改革相关主体参与的积极性,各方必须充分认识到,以市场化为改革目标的电力体制改革是必经之路,只有实现电力体制改革,才能为国民经济未来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因此,改革是不可阻挡的潮流,这要求我们必须积极投身于改革中,积极履行职责,为电力行业健康发展作出贡献。
我国电力企业大多是国有企业,电网企业更是央企。作为国有企业,本身是按照市场规则参与竞争的市场主体,同时,作为国有企业,也有履行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义务,作为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的基础能源企业,更有必须履行电力普通服务的责任。
中电新闻网记者:《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提出,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体制架构,构建有效竞争的电力市场。您认为有效竞争应该体现在哪些方面?有什么益处?
邢雷:其实,整个电力体制改革就是以市场化为目标的,由于输配电环节的自然垄断性质,就必须从发电和售电这两头环节来推进市场化改革,既实现发电企业竞价上网,有利于发电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技术,降低能耗,而售电市场化改革则给消费者以选择权,从而促进发电企业之间的竞争,促进发电成本降低和能源高效利用。有效竞争体制应该在公平上开展,即真正实现各类主体进入发电、售电市场的公平,接入电网的公平,法律、政策执行上的公平,只有这样,才能达到电力体制改革的目的。
中电新闻网记者:《关于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将逐步扩大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但试点方案不搞一刀切,允许适当体现地区特点。您认为不同地区可以有哪些不同的特点?
邢雷:本次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单独核定输配电价。但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发展程度不同,能源资源禀赋不同,输电距离差距很大,因此,不同地区可以有不同特点。比如,经济发达地区和不发达地区可以不同,电力资源丰富的地区和不丰富的地区也会有差别,电力输出省份和电力输入省份也会不同。但总的来说,输配电价格就是成本、收益和税金三部分,具体成本和收益的核定,各地区可以根据自身特点来制定,显然,不同省份电网建设难度不同,维护费用也就不同,电网密度不同,维护费用也会不同,所以,应该根据各省特点确定。
中电新闻网记者:有专家称,新电改的市场化思路对清洁能源发电来说是双刃剑。电网只靠收“过路费”盈利,就更容易无差别地接入达到安全和稳定运行指标的各种电源,可以解决清洁能源的电网接入问题。但市场化之后,电网不再统购包销,由用户自主选择用电,清洁能源只能靠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等方式吸引用户。作为电网企业,在新模式下接入电源时将如何考虑,对清洁能源有何建议?
邢雷:电力体制改革之后,尤其在输配电价格确定后,作为电网企业,将只靠收过网费来生存,因此,严格意义上来讲,电网企业在接入电源时只会考虑符合电网运行的各种指标,并没有对清洁能源发电企业开绿灯的义务,电力用户自主选择用电企业的权利也不应得到限制,因此,作为清洁能源发电企业,一方面要进一步大力降低成本,努力提高竞争力,另一方面,国家财政应该予以清洁能源发电企业继续支持,同时,国家也可以制定保障性收购制度。
中电新闻网记者:《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实施意见》提出建立有限购电制度和优先发电制度。您认为哪些发用电类型是应该优先保障的?哪些发用电计划是不宜放开的?
邢雷:可再生能源、水电、核电、高效节能环保燃煤发电机组应该优先保障,公益性和调节性发用电计划不宜放开,这部分计划要保留,以确保居民生活、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发用电计划,当然,这部分并不多,只占20%左右。
中电新闻网记者:改革将引导市场主体开展多方直接交易。发电企业、售电主体和用户赋予自主选择权,确定交易对象、电量和价格。在这里,电量、电价都成为“变数”,发电企业为了赢利只能“薄利多销”,但以目前供大于求的电力市场形势来说,对发电企业特别是火电企业并不利,发电企业可能更倾向于过去计划性长期稳定的供需关系,您认为,应如何完善市场化交易机制,调动发电企业的积极性?
邢雷:改革后的多方直接交易机制,对发电企业、售电主体和电力用户来说,都有了自主选择权,这是电力体制改革的重要目的之一。但是,对于电力这一特殊商品,市场化交易机制中非常重要的是实现供需双方相对稳定,这对双方都是有利的。因为尽管实现了市场化,但事实上发电用电还是具有一定的区域性,这需要供需双方从长远出发,实现大户直购电供需双方长期合作,避免过去煤、电行业激烈较量的情形发生。因此,随着交易体制的逐步完善,也可以实行电力期货交易。
中电新闻网记者:《关于电力交易机构组建和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提出,将原来由电网企业承担的交易业务和其他业务分开,有序组建相对独立的电力交易机构。您怎么理解“相对独立”?
邢雷:我认为,电力交易机构相对独立,是指电力交易机构必须与电网和发电企业相脱离,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和交易服务机构,但是,电力市场的稳定关乎国家能源安全和经济发展大局,不可能完全独立,必须按照政府批准的章程和规则为电力市场交易提供服务,相关政府部门有权依据职责对电力交易机构实施有效监管。
中电新闻网记者:《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向社会资本开放售电业务。请您具体谈一谈认识和理解。
邢雷:电力体制改革核心就是要实现两头放开,也就是说,售电环节的放开本身就是改革的目的,因此,只有在市场上出现多家售电企业,用户才有选择权,所以,这是改革的必然。当然,民营资本和其他企业进入售电环节还有相当大的困难,这需要时间。作为目前的供电企业,要改变过去“电老虎”的作风,学会真正在市场上生存和发展,在竞争中发展壮大。
中电新闻网记者:本次电改为人们勾画了未来理想的购电情形。购电系统能否像淘宝购物一样方便?您认为,这种理想状态何时能够实现?本次电改能给电力消费者带来哪些切实好处?
邢雷:随着电力交易的发展和成熟,将来购电一定会实现像淘宝购物一样方便,但这需要较长的时间,毕竟电力企业体制的长期封闭,要实现这样一个转变是需要多方面努力的。
本次电改给电力消费者带来的最大好处就是有了选择权,尤其大用户,也将实现用电成本的下降和服务态度的好转,真正实现供需双方的平等,从而倒逼电力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服务水平。
中电新闻网记者:《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提出,新(扩)建燃煤自备电厂项目要统筹纳入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火电建设规划,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应承担并足额缴纳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政策性交叉补贴等。您认为这样做有什么好处?对自备电厂的生存发展将带来怎样的影响?
邢雷:电力体制改革将实现发电企业的自由竞争,最为重要的是在发电环节放开市场准入,只要符合国家规定的都允许进入,燃煤自备电厂也不例外。但要实现公平竞争,他们必须与普通发电企业一样,足额缴纳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和政策性交叉补贴等,承担行业共同的标准费用,这样才能实现发电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对企业设立的自备电厂而言,必须努力达到国家的发电技术标准,不断降低成本,能够承担如此的负担就可以继续,承担不了就关闭,通过对外购电来满足所需。这样也有利于发电企业的技术水平提高和集约、环保。
中电新闻网记者:在打破垄断引入竞争、电力市场主体越来越趋向多元的情况下,政府的监管理念、监管方式方法应该作哪些相应调整?
邢雷: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这也是电力体制改革的初衷。因此,政府的监管理念监管方式也要随之调整,从过去下达计划、制定价格、解决争端、直接管理为主,转向通过制定法律、政策、技术标的间接管理手段为主,努力实现市场公平竞争,确保国家电力供给安全、高效,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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